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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融合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专项管理、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管理主体)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确定专项资金规模、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和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和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实施绩效评价。
第七条(区县财政部门) 区(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区(市)县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区(市)县申报项目的审核、上报及项目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 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围绕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及知识产权年度重要工作任务确定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对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等给予支持。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支持:
1.对获得专利奖、商标奖的单位给予支持。
2.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运营中心,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功能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给予支持。
3.对知识产权交易、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资本化、产业化给予支持。
4.对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给予支持。
(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点)、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给予支持。
(四)知识产权服务。主要支持:
1.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全球资源来蓉进场交易给予支持。
2.对引入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育中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给予支持。
3.对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课题研究、交流论坛,知识产权宣传拓展、展览展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给予支持。
4.对知识产权托管、分析、评议,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维护知识产权数据库等给予支持。
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内容,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申报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每年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符合年度申报指南(通知)支持范围的,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确定后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申报层级)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商标国际注册项目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其余项目经属地区(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四条(审核管理)
(一)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商标国际注册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其余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二)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后,在当年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市知识产权发展重点,结合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编制次年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 年度预算草案经审批后执行。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应按规定将细化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支出预算;因政策要求或客观环境变化,确需变更支出预算的,应将具体变更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下达)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分项目、按进度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一)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商标国际注册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到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拨付到专利权人或商标权利人。
(二)除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商标国际注册补助资金外的项目补助资金,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至相关区(市)县,由相关区(市)县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结余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和执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申报单位作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承担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绩效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填报区域内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第二十三条(绩效监控)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结果运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制定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佳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要在次年预算编制中予以调整或优化支出结构。不作调整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预算或予以取消。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挤占、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适用范围)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用于知识产权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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