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补助方式和申报内容范围指南

吴亚斌 / 2022-11-21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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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补助方式和申报内容范围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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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单位。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对象可以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等。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资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或个人获得科技奖项等,省级财政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据效法、特定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科技厅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会同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市(州)项目应由当地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商 门,联合上报科技厅和财政厅。科技厅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建立项目库。

  因素法。适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等组织实施项目。每年度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选取因素计算额度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州)自主确定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市(州)科技部门会同 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建立项目库,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并将项目任务书报科技厅备案,作为省级抽查评价的依据。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体现地方科技创新综合水平与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环境、科技活动投入、科技活动产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绩效评价因素,主要根据绩效评价、审计、专项检查等情况以及地方落实国家和省级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情况;地区财力因素;厅市(州)会商事项落实、区域创新平衡发展等其它因素。

  (二)因素法计算分配公式。某地专项资金预算数=某地分配因素得分/∑各地分配因素得分×因素法专项资金总额。其中:某地分配因素得分=∑(某地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据实据效法。适用于对获得科技奖项的奖励,以及兑现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园区建设、培育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政策。

  特定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科技厅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批。(根据《四川省计划管理办法》调整)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申报条件范围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重大科技专项)、软科学、人才类、科普作品等项目的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牵头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事业单位列支的绩效支出按规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管理。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项目)、软科学、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40%核定。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的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60%核定。

  3.间接费用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关于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类别和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事业单位类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可列支间接费用外,其他项目不能列支间接费用。创新基地(平台)类、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用于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可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项目和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经批准可按照经费包干制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另行制定。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省属科研院所改革发展专项、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等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另行制定。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经费包干制项目除外)。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或科研机构,无需编制预算。

  合并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拟支持财政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为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根据《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审查和批准相关时间要求,科技厅分部门、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财政厅分别通知部门和市(州)编入省级部门预算或市(州)预算。

  根据经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管理的规定一并下达项目预算和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各级 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在预算批复或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科技厅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结合项目任务需要,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将经费拨付至合作单位。

  五、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与验收评价

  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在申报书和任务书中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的主要依据。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事项应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审评估和予以补助的主要依据。

  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纳入绩效监控范围、不开展事中绩效评价。构建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事后加强验收评价。

  项目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满后,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梳理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对照项目任务书开展验收评价自评。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牵头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简化项目验收评价的流程,将项目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合并,由科技厅组织开展一次性验收评价。

  开展自主验收试点,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内部管理较好的单位经科技厅同意后,可对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项目自行组织开展一次性验收评价。单位对验收评价结果负责,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终止项目,结余资金由牵头单位在1个月内,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对于撤销项目和未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的,移送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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