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根据《关于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委办〔2020〕16号)、《关于全面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20〕6号)、《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厅〔2021〕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63号)、《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厅〔2021〕6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发展科技服务业,明确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现、奖励、互认互通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等相关活动购买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提供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券兑现及奖励、科技创新券平台维护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经费预算、监督指导,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都市科技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成都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中心”),承担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承担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注册审核。
成都市科技局委托成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担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产品的注册审核工作。
第六条 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www.cdkjfw.com)是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平台”)。
第三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七条 申领对象。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在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或市科技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额度。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高性能算力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最高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第九条 有效期。申领单位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支持服务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服务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原值不低于50万元)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开放共享服务奖励可用于对服务团队、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认可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可按服务费用的20%(每人最高1000元)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企业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可最高使用5000元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的机构,按接收通过申报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高性能算力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五章 申领和兑付流程
第十五条 账户注册。科技创新券账户分为使用方和接收方两类。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机构登录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选择账户类别,填报相关信息。
服务机构填写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服务产品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接收科技创新券。
第十六条 申领与发放。根据创新券管理平台要求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创新券管理中心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科技创新券发放至注册单位的账户。
第十七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
(一)服务购买方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提出科技服务购买申请。
(二)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按要求约定科技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比例,并将服务合同等材料上传至创新券管理平台。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对服务合同、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服务完成后,服务购买方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付。
(一)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将已提供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到创新券管理平台,创新券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提交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纸质证明材料。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对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创新券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服务机构拨款。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月兑付1次。
第六章 互认互通
第二十条 互认互通区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与成都市达成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意愿的城市。
第二十一条 互认互通类别。检验检测服务、高性能算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申领和使用。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申领成都市科技创新券,购买成都市的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科技服务时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 兑现及奖励。互认互通区域企业使用的成都科技创新券由成都市的服务机构申请科技创新券兑现及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服务机构均需在成都注册。购买服务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单位不得与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科技创新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市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可适时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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