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须知!自贡市荣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政策支持措施和扶持标准汇总

吴亚斌 / 2022-12-12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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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自贡市荣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政策支持措施和扶持标准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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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贡市荣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政策工作主体、资金来源及适用范围

  工作主体:县政府为奖扶工作审定主体,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为奖扶工作协调主体,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奖扶工作实施主体,有关乡镇、县级部门为奖扶工作配合主体。

  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100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诚信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在县域内从事商贸或服务业建设、运营,并在我县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使用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原则;坚持专款专用、注重效率原则;坚持使用规范、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各级奖补、同级不重原则。

  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拨付。

  二、自贡市荣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政策支持措施和扶持标准

  1、加大招商引资扶持力度

  对新引进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纳入我县商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商贸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如期竣工并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0.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的奖扶约定超出前款额度的,适用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约定,不再适用前款奖扶,也不重复享受。

  评定标准:形成固定资产额认定依据,提供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申报时间: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以内,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申报。

  2、鼓励现有企业提档升级

  对新纳入我县统计对象的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新设立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等)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扶3万元。

  对新纳入我县统计对象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中的非同产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扶0.5万元。

  评定标准: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部门反馈入统企业名单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奖扶对象的经营数据在实行统计联网直报三个月以上之后的三个月内,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申报。

  3、支持入统企业持续发展

  (一)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

  限额以上统计直报商贸法人企业年度营业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且绝对值净增50-200万元的,奖扶企业1万元;绝对值净增200-500万元的,奖扶企业1.5万元;绝对值净增500-1000万元的,奖扶企业2万元;绝对值净增1000-3000万元的,奖扶企业3万元;绝对值净增3000-5000万元的,奖扶企业4万元;绝对值净增5000万-1亿元的,奖扶企业5万元;绝对值净增1亿元以上的,奖扶企业10万元。奖扶就高不就低,不分段重复计算。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

  统计直报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5%且绝对值净增50-200万元的,奖扶企业2万元;绝对值净增200-500万元的,奖扶企业3万元;绝对值净增500-1000万元的,奖扶企业4万元;绝对值净增1000-3000万元的,奖扶企业5万元;绝对值净增3000-5000万元的,奖扶企业6万元;绝对值净增5000万-1亿元的,奖扶企业7万元;绝对值净增1亿元以上的,奖扶企业10万元。奖扶就高不就低,不分段重复计算。

  统计直报其他重点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25%的,奖扶企业0.5万元;同比增长25%以上的,奖扶企业1万元。

  限额以上统计直报的非同产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扶0.5万元。

  评定标准: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评定。

  申报时间:次年2月底前申报。

  4、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一)支持企业走出国门

  新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企业,一次性奖扶0.5万元。

  纳入海关统计口径的进出口企业,首次年进出口额度达200万元的,奖扶1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超200万元,增加奖扶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已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度在上年度额度内每300万元,奖扶1万元。超上年额度部分,每净增200万元,奖扶1万元。同企业同年度最高奖扶不超过20万元。

  评定标准:第1款以备案登记手续为依据评定;第2、3款以海关机构反馈数据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第1款在企业取得备案登记1个月内申报,第2、3款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

  (二)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对参与县商务局组织安排的各类会展的企业,按照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国内、国(境)外分别给予0.5万元/次、1万元/次、2万元/次、4万元/次奖扶。

  县域内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促销活动以及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及时向县商务局备案,事后报送总结、图片等资料的,每次奖扶0.05万元,同个企业当年享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0.4万元;按照《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在县商务局备案开展展销活动并经县相关部门同意的,每次奖扶0.2万元。

  凡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在国内省会城市新建专卖店或营销中心、大型商场超市设立专柜的按6个月的场地租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评定标准:第1、2条以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备案及相关部门同意手续为依据评定。第3条以相关协议合同手续及实际运营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第1、2条企业参展或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报送相关总结、数据及照片等资料申报。第3条以实际运营半年后的1个月内申报。

  (三)支持品牌和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凡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承办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商贸和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及部委职能机构官方确认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及厅委职能机构官方确认的省级著名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自贡市知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

  评定标准:以官方认证证书或官方正式文件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收到官方认证证书或官方正式文件一个月内申报。

  5、鼓励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一)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对商贸和服务业企业等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实际投资额(土地资金和基建款除外)超过100万元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电商进农村(社区)

  对投资50万元以上(土地资金和基建款除外)或实现农副产品网上交易额2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商企业,给予项目投资额或项目运营、市场营销不超过3%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资配送企业、物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递企业、社区便民店、商贸流通企业等按照统一标识和要求建立电商服务站,报经县商务局审查通过并实际运行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电商服务站给予每站0.5万元补助。

  以上对象企业同年度不能与自贡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措施重复享受;若属招商引资并协议约定的奖扶超过本项奖扶额度且已兑现的,不再适用本项奖扶。

  评定标准:实现网上交易额的以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数据(证明)、税务部门证明或纳税凭证为依据评定;其他以实际投资依据、县商务局审查手续和属地村(社区)运行证明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于次年2月底前或达到投入运行时间之后2个月内申报。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新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地方性、区域性交易中心挂牌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评定标准:以职能部门或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以收到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正式文件资料一个月内申报。

  6、扶持发展重点行业协会

  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我县服务业行业协会,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正常持续开展活动的,按照协会全年开展活动实际支出经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评定标准:以开展相关活动方案及成果和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材料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于次年的1月底前进行申报。

  7、加强服务业人才的培育和激励

  (一)注重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培养。每年安排3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鼓励对服务业有创新和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乡镇负责人在本地或外出集中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升商贸服务业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现代服务业人才的激励。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每年推选2家企业授予荣县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并给予1.5万元/家的奖励。每年推选3家企业授予荣县服务业发展创新奖,并给予1万元/家的奖励。每年推选5名服务业发展人才授予创业之星称号,并分别给予1万元/名的奖励。

  评定标准: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评定。

  申报时间: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8、严格企业统计工作考核

  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直报单位统计基础资料完善、每月按时网报的,对其统计人员按0.24万元/年/户的标准奖励;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起统计抽样调查示范作用的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奖励0.05万元/年/户;对抽样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区统计人员按0.18万元/年的标准奖励;对第十条第(一)、(二)款获奖扶企业的统计人员,按0.12万元/年/户的标准额外奖励。

  评定标准: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和抽样企业名单为准,且每月按时报送报表并经企业所在乡镇认定为依据。

  申报时间:此条前两项奖励当年7月底发放50%,次年1月底发放余下50%;最后一项奖励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

  县委、县政府或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

  三、自贡市荣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政策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申报时间

  县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时间以各条款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表。

  (二)企业注册资料。

  (三)提供评定标准所需资料。

  (四)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企业、非同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荣县服务业发展奖补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条件的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初审: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所申报补助(奖励)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复核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请县政府审批。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等工作。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持资金管理日常工作,并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对县政府和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

  奖扶事项对应期间至评定前,奖扶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奖扶资格:

  (一)当年度内因税收、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

  (二)入统未满1年或当年度内被退出统计名录。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负面记载或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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