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南充市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实施措施和支持奖励标准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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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优化政策环境。开展政策评估梳理,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对已过时和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律废止和取消,保留充分体现简政放权和突出扶持的政策措施;落实民间投资“负面清单”管理,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清单。
(二)优化政务环境。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凡未纳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禁止在规范流程之外针对民营市场主体增加设立程序;政府部门涉企行政审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超过承诺时限一天以上的,由市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追责。
(三)优化服务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 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建立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的对话交流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及时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打假维权保名优定点联系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立民企维权服务中心,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
(四)优化法治环境。建立民营企业警民服务热线,严厉打击各种干扰和破坏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建立公、检、法、司“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加大对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和违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人文环境。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典型,深入解读国、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
二、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六)规范涉企收费。全面清理现行收费项目,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落实国、省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费。
(七)规范中介服务。属于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费;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主管的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
(八)落实财税政策。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逐项梳理并公布中、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财政贴补及奖励政策,明确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九)降低用地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民间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对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新兴产业和国家鼓励类、我市经济发展短板类的项目,在用地规划、指标上给予倾斜;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工业项目用地,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民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各县(市、区)都要建立1个以上小微企业成长园(孵化器),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初创型入孵企业一年内免收租金。
(十)降低用工成本。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用工需求分析,搭建企业用工信息平台,实现用工需求与就业需求的高效对接,降低企业招工成本;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民营企业稳定用工和降低成本创造条件。
(十一)降低要素成本。强化生产要素供应预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合理配置水、电、油、气、运等资源,推进国家鼓励类服务业民营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工业企业同价,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生产要素。
(十二)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各县(市、区)要建立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健全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制度;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七不准”“四公开”等规定,缩短民营企业融资链条,规范企业融资的抵(质)押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等收费。
三、促进民营经济提质增效
(十三)壮大民营经济主体总量。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人社部门创业培训对象,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依托乡镇(街道)和社区建立创业辅导站,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咨询指导、推荐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帮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成功创业(在南充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10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给予10000元奖励。
(十四)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成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0元鼓励资金;每年选送一批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到高等院校培训;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民营企业管理,在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促进社会优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市内民营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会展,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的补助;企业受邀参加国内相关展会活动的,由相关部门备案后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助;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重奖将南充本地产品出口到国外的民营企业,奖励政策按照我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执行。
(十六)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初次认定为省级、国家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00元、500000元奖励;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民营企业按3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费用;市政府设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中小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等;市级现有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
(十七)鼓励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0000元、200000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四川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00元、200000元奖励。
(十八)支持“个转企”。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字号或名称;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行业管理部门准予延续原许可事项。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保障
(十九)强化政策落实。政策制定部门要主动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宣讲,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政策信息;各级政策执行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对每条政策措施明确申报条件、办理流程、责任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政策落实不力的部门严格问责。
(二十)完善管理体制。调整充实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参照市上做法及时建立相应机构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市长、县长负责制和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将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制定单项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计入其综合目标考评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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