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都江堰市招商引智引荐人奖励支持对象、奖励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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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引荐成都市以外的投资企业(机构)来都江堰市投资项目,最终促成项目成功落户我市,并在项目签约前完成市深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国家工作人员,含所有监察对象和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认定为项目引荐人。
二、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省、成都市和都江堰市产业方向和相关要求,不引入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项目;不含市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PPP类)项目;不含综合性开发项目中的房地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部分。
三、奖励标准
(一)成都市重大项目。经成都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业、工业类成都市重大项目,协议投资总额在5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100亿元(不含)、100亿元以上的,从项目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在项目购置用地(用房)、修建房屋、购买设备(不含房地产、PPP部分)和股权投资(含投资方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投资总额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30%及以上且动工开建的,按协议投资总额分别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 万元的奖励。经成都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类成都市重大项目,协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且项目落地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的,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项目为5类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 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新经济500强)直接投资的,按奖励标准的1.5倍进行奖励。
(二)高能级企业投资项目。对新增引进未曾落户成都市的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投运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分公司并投运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增引进未曾落户成都市的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投运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分公司并投运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三)招才引智项目。引进符合《成都市“双招双引”顶尖科技创新团队支持办法》中顶尖团队认定标准的团队投资项目;知名VC/PE机构投资项目:近三年上榜"投中"或"清科"系榜单综合排名前50名机构、细分领域排名前10名机构参与投资且融资超过3000万元项目;世界和国内排名领先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或基金公司。上述项目在都江堰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投运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四)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项目。属于我市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且项目协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购地类项目,按照项目动工开建之日起3年内,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0.5%0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项目奖励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50%和竣工验收三个时间节点分三次申报奖励);项目协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厂房类项目,按照项目动工开建之日起1 年内,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引荐人招引落户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工业设计、行业认证、检验检测等高科技服务公共平台型项目,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投运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产业链关键配套专精特新项目。引进由国家、省、市(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各级认定的“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投资的产业链关键配套先进制造业项目,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并投运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 万元的奖励。
(六)外资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引进外资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外资(国家商务部口径认定的FDI数据),项目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500 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年实际到位外资的3%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项目实际到位外资在500 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2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 万美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每超1000万美元增加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
(一)在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由引荐人自主选择,按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凡达到标准的项目可随时申报,兑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引荐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材料,都江堰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奖励资金由都江堰市级财政承担。
(二)办法所指的成都市重大项目、高能级企业投资项目、招才引智项目、产业链关键配套专精特新项目等均以成都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三)办法所指的项目投运,指项目正式运营并产生主体税种相关税收。
(四)本办法中奖励计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以实际到账日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
(五)本办法中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相关税费,由引荐人自行承担。
(六)引荐人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引,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由都江堰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办法出台后,由都江堰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实施。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有效期两年。凡本办法有效期间完成引荐人备案程序的项目,后续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申报奖励程序。《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等三项产业政策的通知》(都办发〔2021〕10号)相关条款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不再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级相关政策变动,本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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