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申报条件、要求和运行管理办法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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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川知促发【2020】22号,以下简称《方案》)等规定,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通过专家评审,认定为承担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示范基地贯彻 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四个面向”要求,落实《方案》部署,围绕加快知识产权市场化流转,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高标准保护的目标开展建设,按照“动态管理、分批实施、突出实效、示范引领”的原则进行管理,实施示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主体为四川省属或驻川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四川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二)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科研技术中试基础;
(三)知识产权市场化流转能力强,创新研发和市场转化的特色明显,区域或领域的创新转化辐射带动效应突出。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深化“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要求,强化市场导向,突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面向企业,服务产业,推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产业化、商品化、资本化、证券化、法制化。
(一)健全知识产权和创新转化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设置知识产权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经理人队伍,引入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推动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商业秘密保护、导航评议、挖掘布局、管理运营、许可转让、投资入股、风险预警等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开展信息披露、开放许可等工作。
(二)重视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不断提升创新转化的源头质量。健全知识产权引领技术创新应用转化工作机制,强化研发和专利导航决策制度,突出专利挖掘布局和专利申请撰写质量,积极抢占知识产权制高点,注重PCT、PPH 等国际专利申请和总体占比提升,加大知识产权合作创新和国际交流。
(三)大力拓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不断提升转化效率和效益。构建知识产权“产学研金用服”协同创新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经理人专业能力建设和活跃因素发挥,健全项目管理激励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模式和多样化运用,拓展知识产权贸易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构和运营基金建设。
(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核心专利和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加强专利导航、分析预警和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和应对机制。
第六条 示范基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和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不超过3个年度。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依据职能职责对示范基地建设进行工作指导,加强“全领域、全链条、一站式”服务,推进“政产学研金用服”协同创新,加快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一)支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构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工作体系。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培训,指导落实知识产权转让登记备案和对外转让审查制度,指导开展知识产权评价评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等法律服务。
(二)指导帮助职务发明权属利益制度改革和赋予科研人员“三权”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的对接合作,引领鼓励知识产权高端实务人才在创新研发和技术攻关中发挥专业服务作用。支持优秀发明创造参与四川省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申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强化涉外授权专利资助,指导开展知识产权高价值育成中心建设。
(三)畅通专利预审和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将优秀发明纳入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展示推介,常态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供需对接、融企对接活动,将优秀产业化项目向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推荐,推动优秀创新成果纳入政府采购。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供给,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投资、保险、信托、证券化发展,开展促进技术熟化所需应用场景推荐工作。
(四)指导帮助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的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原创认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维权援助和海外维权指导,指导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第八条 各示范基地将示范工作纳入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交流机制,明确对接责任处室(部门),确定联络员工作制度。双方相互协同配合,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流转工作。
第九条 示范基地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送该年度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工作总结,报送材料做好数据核对和信息脱密处理。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指导示范基地,及时开展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总结,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有力发挥对全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工作的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该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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