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郫都区2022年度服务业扶持政策申报时间、条件和奖补支持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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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符合《成都市郫都区加快推进成都西部生活消费中心建设的支持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2023年3月15日-3月31日。
三、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规范制作封面、目录和页码,一式二份。
四、资料受理: 按照相关政策申报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由各条款对应主管部门分别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形成申报项目汇总表及转报文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盖章后(含电子档),于2023年3月31日17:00前,交至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申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郫都区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以及对服务业发展有实际贡献的行业协(商)会、专业机构。同时申报支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和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 提升生活消费供给品质
第一条 鼓励打造生活消费新场景
(一)对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生活消费新场景项目,认定当年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建商业(产业)特色街区,认定当年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街区整体运营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优化提升业态、环境等要素的商业街区,认定当年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运营单位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支持对象:
(1)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且验收合格后,并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生活消费新场景项目投资企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
(2)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打造)商业(产业)特色街区投资企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
(3)对区内的市级商业(产业)特色街区进行改造提升的投资企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
支持标准:
(1)生活消费新场景项目,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当年,按项目投入(限装修、购买设备、区域景观打造及氛围营造)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享受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市级生活消费新场景项目,按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新建(打造)商业(产业)特色街区,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当年,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改造提升商业(产业)特色街区,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当年,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新落户郫都区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店、旗舰店、体验店等生活性服务业首店,在正式营业当年按投资额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支持对象:在我区新开设国际首店、中国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且纳入成都市当年度首店统计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标准:
纳入成都市当年度首店统计名单的国际首店,在正式营业当年按投资额(限装修、购买设备及投运当年房租)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纳入成都市当年度首店统计名单的中国首店,在正式营业当年按投资额(限装修、购买设备及投运当年房租)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纳入成都市当年度首店统计名单的西南首店、成都首店,在正式营业当年按投资额(限装修、购买设备及投运当年房租)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本条与生活消费新场景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 鼓励商贸企业创优品牌。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商贸企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行业协(商)会或专业机构,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商贸企业。
(二)支持标准: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景区创“A”。对新评为国家5A、4A、3A景区的,当年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
被全国、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新认定的国家5A、4A、3A景区。
新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
(二)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5A、4A、3A景区,获评当年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获评当年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创“星”。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被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酒店、农家乐。
(二)支持标准: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获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的,获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新评为成都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新评为成都市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
(二)支持标准:对新评为成都市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第七条 鼓励打造特色餐饮。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名店”“名菜”“名厨”等荣誉的餐饮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行业协会评定的“名店”“名宴”“名菜”“名小吃”“名厨”等荣誉的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按国家、省、市级的标准,获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八条 鼓励餐饮企业提升品质。对在区内新开设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投资总额3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入库(服务业统计库)法人餐饮企业,每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增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进行提档升级的入库(服务统计库)法人餐饮企业,每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达到以上要求,并开设在产业功能区(示范区)、特色商业街区的餐饮店,每店追加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支持对象:
在区内新开设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含),投资总额3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入库(服务业统计库)法人餐饮企业;
新增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进行提档升级的在库(服务统计库)法人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新开店,每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提档升级,每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达到以上要求,并开设在区内市级(含)以上的产业功能区(示范区)、特色商业街区的餐饮店,每店追加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鼓励打造“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对在区域商圈、特色街区、天府绿道、TOD枢纽等区域开设智慧店等新业态的企业,以及整合“小散”社区商业小店,并增加多种便民服务功能的商业连锁企业、开设直营社区微菜店的合作社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分别给予每店3万元补贴。对单个企业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一)支持对象:在区域商圈、特色街区、绿道、TOD枢纽等区域开设智慧店等新业态的企业;整合“小散”社区商业小店,并增加多种便民服务功能的商业连锁企业、开设直营社区微菜店的合作社或农产品流通企业。
(二)支持标准:分别给予每店3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对符合规划的新建或改建的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市场新建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补贴不超过15万元。
(一)支持对象:经区商务局备案同意,纳入当年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新建或改造计划,按照标准进行建设、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菜市场(农贸市场)。
(二)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推动创新提质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对区内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单个项目设备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支持对象:区内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设施,购置设备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项目投运当年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农副产品冷链配送。对新建、改建农产品冷链配送中心、添置冷链运输车辆、新开设冰鲜禽肉制品销售门店的企业,年度投资超过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支持对象:新建、改建农产品冷链配送中心、添置冷链运输车辆、新开设冰鲜禽肉制品销售门店,年度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成都市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获得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线上市场。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交易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开展线上专题营销活动当年,按照平台营销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支持对象:使用国家、省、市认可推广的电商平台开展线上交易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单一平台年线上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开展线上专题营销活动当年,按照网络直播、流量购买、线上促销等平台营销活动费用(不含平台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助力乡村振兴。对年度在线销售本土特色农产品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使用国家、省、市认可或自建的电商平台开展线上交易,销售郫都区本土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年线上交易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对年度在线销售产品达1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线上交易额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支持对象:年度在线销售产品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按照线上交易额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一)对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年线上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招引或培育的企业实现跨境电商业务,且入驻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当年有线上交易额且纳入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跨境电商企业。
支持标准:
(1)年线上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招引或培育的企业实现跨境电商业务,且入驻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拓展城市经济发展载体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高品质商务楼宇
(一)对新建或提档并被成都市专业评定机构首次评定为甲级或超甲级商务楼宇的建设业主或提档投资主体,在享受市上相关支持政策的同时,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奖励。
支持对象:在区内新建或提档并被成都市专业评定机构首次评定为甲级或超甲级商务楼宇的商务写字楼业主(即写字楼物业的所有权人、主要产权持有人或其运营机构)。
支持标准:对新获评甲级、超甲级商务楼宇的,获评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商务楼宇内统一运营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含),且对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对郫都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运营主体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济贡献奖励。
支持对象:对在区内商务楼宇内统一运营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含)(限单栋楼宇),且对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
支持标准:
(1)按对郫都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运营主体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济贡献奖励。
(2)本条内同一企业的经济贡献不得在不同楼宇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对自主打造符合郫都区主导产业发展导向、形成产业集聚,并经成都市专业评定机构新评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给予整体打造楼宇的主体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经成都市专业评定机构新评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整体打造楼宇主体企业。
(二)支持标准: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商务楼宇载体资源整合。对购买区内存量楼宇取得产权,开展集约经营且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给予购买并经营的业主100万元的一次性集约经营补贴,在此基础上,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增加1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存量楼宇取得5年以上使用权开展经营,且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每年给予整体承租并经营的企业10万元的经营补贴,在此基础上,面积每增加1万平米再增加1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支持对象:
申报年度内新购买郫都区存量(指从开发商处购买,非二次转让)商务楼宇开展集约经营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含)(限同一项目)的企业。
申报年度内新租赁郫都区商务楼宇取得5年以上使用权开展集约经营且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含)(限同一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购买存量商务楼宇开展集约经营的,面积每达到1万平方米(含)且入驻企业70%(含)以上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郫都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租赁商务楼宇开展集约经营的,面积每达到1万平方米(含)且入驻企业70%(含)以上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郫都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载体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一条 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对经成都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入驻郫都区商务楼宇,分以下两种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一)一次性购买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含)的,按实际成交价的5%的标准给予该总部企业一次性入驻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租赁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含)的,自签约之日起,按楼宇租金的50%给予该总部企业入驻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对象:经成都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后,一次性购买或租赁郫都区商务楼宇500平米以上(含)用于自用办公的总部企业。
支持标准:
(1)购买商务楼宇的,按实际成交价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入驻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租赁商务楼宇的,自签约之日起,按楼宇租金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入驻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同一载体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优质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对新入驻楼宇且对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对其首次购买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3%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补贴;对其租赁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按楼宇租金的10%-30%给予入驻企业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支持对象:对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含),首次购买或租赁郫都区商务楼宇用于自用办公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首次购买区内楼宇用于自用办公的,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3%(按企业购买楼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为标准,每达到100万元(含),给予1%补贴,最高不超过3%)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补贴。
租赁区内楼宇用于自用办公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按楼宇租金的10%-30%(按企业首次租赁楼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为标准,每达到100万元(含),给予10%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给予入驻企业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对外开展招商活动。对在区外开展的经郫都区商务局备案的楼宇推介活动或自主招商活动,按每次活动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活动承办企业招商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支持对象:经区商务局备案同意,在郫都区域外开展楼宇推介或自主招商活动的区内商务楼宇项目业主。
(二)支持标准:按每次活动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企业招商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四条 鼓励达规上限企业开展联网直报。对新达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连续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限上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2019年1月1日以后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且连续报送数据一年以上的未享受过入库奖励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申报时须在库)。
支持标准: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批发零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个转企”。对已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新转型为企业并继续在库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在库个体工商户新转为企业,并继续在库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
(二)支持标准:企业符合支持条件次年,按其上一年度在郫都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在库企业做大规模。对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一定水平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情形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
限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
1.年营业额(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2.年营业额(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3.年营业额(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额(销售额)增幅每增加10%,再追加企业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的奖励。
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
1.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且年增幅在1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2.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
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收入增幅每增加10%,再给予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的奖励。
(一)支持对象:
1.年营业额(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年营业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0%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
2.年营业额(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且增幅(年营业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0%以上的限上零售业企业;
3.年营业额(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年营业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0%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且年增幅(年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0%以上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5.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年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额(销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每增加10%,再追加企业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每增加10%,再给予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的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多做贡献。对在郫都区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库内企业,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次年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加200万元以内(不含)、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分别追加增量部分10%、30%、5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支持对象:对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服务业达规上限在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若企业次年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加200万元以内(不含)、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追加增量部分10%、30%、50%的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提高对外贸易合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融入蓉欧战略。对依托蓉欧快铁沿线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且有进出口实绩(以海关数据为准)的企业,当年按照每个40英尺集装箱500美元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一)支持对象:依托蓉欧快铁沿线开展外贸业务且有进出口额(海关数据)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当年按照每个40英尺集装箱500美元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
(一)当年有新实现进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贸易企业,按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3.5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
支持对象:当年有进出口额实绩(海关数据)的区内企业。
支持标准:
(1)对当年新实现进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
(2)当年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贸易企业,按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3.5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
(4)上述支持条款第2条与第3条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经区商务局备案,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对外经贸业务培训、通关、退税、融资、收付汇、信保、物流等服务或帮助中小微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达到20家以上的外贸企业,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一)支持对象:经区商务局备案,当年有进出口额(海关数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为区内20家以上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上述服务且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本地特色产品扩大市场份额。积极支持有生产(加工)本地农副产品、花卉苗木、蜀绣等特色产品能力的企业(合作社)开展国际市场拓展,对上述产品出口按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一)支持对象:当年有出口额(海关数据)的农副产品加工、花卉苗木、蜀绣等特色产品的区内企业(合作社)。
(二)支持标准:对上述产品出口按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对由郫都区商务局组织参加国内外重点知名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60%和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不超过2人)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一)支持对象:
当年参加由区商务局组织的国外重点知名展会且有进出口额(海关数据)的企业。
当年参加由区商务局组织的国内重点知名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不超过2人)的6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观展不予支持。
第七章 培育行业协会发展壮大
第三十三条 鼓励商务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商贸流通和民生服务行业分行业建立商(协)会,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当年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资金;对行业协会开展的促进消费、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等活动,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同一协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一)支持对象:
新成立的商贸流通和民生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
开展促进消费、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等活动的商务行业协会。
(二)支持标准:
新成立的行业协会,成立当年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资金。
经区商务局同意,行业协会开展的促进消费、行业培训等活动,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同一协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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