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要求、考核管理办法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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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科技部、中宣部等五部委《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科技厅、 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川科高〔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分为两类:
1.集聚类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集聚一批文化科技融合创新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2.单体类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拥有较强业绩、取得突出成绩,一般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或行业引领性、先进示范性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科技厅、 会同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成立基地管理办公室,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3.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及重大项目的制定和执行。
第四条 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委宣传部是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推荐和培育工作;
2.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省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3.对已认定的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基地依托单位分别是集聚类、单体类基地建设运行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负责基地申报;
2.制定基地建设发展方案,负责基地建设和运行;
3.负责基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集聚类基地须是在四川省境内行政管辖区域,具备以下条件:
1.定位准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具有全省或本区域内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文化科技融合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3.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园区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截至申报时基地入住率达80%(含)以上;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搭建有较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申请单体类基地须是在四川境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运营2年及以上,具备以下条件:
1. 特色鲜明。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向,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 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聚焦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4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 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申报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人员占比不低于20%。
4. 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基地申报程序:
1.申报推荐。基地按照“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原则,分别由园区管委会、依托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经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 委宣传部共同审核推荐。
2.组织评审。基地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认定命名。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类型、行业、代表性等因素,择优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纳入基地序列,命名为“***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基地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需调整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基地,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动态考核机制。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提交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 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总结报告和基地建设情况每2年对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将在项目、人才、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基地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1.未按规定参加绩效评价的;
2.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
3.自行要求撤销或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5.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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