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条件合集!2023年四川巴中市惠企政策申报奖补条件时间要求汇总

谢小明 / 2023-05-25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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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四川巴中市惠企政策申报奖补条件时间要求汇总,具体详情如下,想要申报或者了解政策内容的欢迎联系小编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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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支持政策

(一)“六税两费”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增值税减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七)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八)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九)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稳妥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简化纳税人发票开具流程,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加快受理、核实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二、强化财政支持

(一)支持产业发展。设立“1+3”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其中:文旅康养产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食品饮料产业扶持资金800万元(其中白酒及饮料、肉制品各400万元)、生物医药产业扶持资金600万元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扶持资金600万元(新能源、新材料各300万元),安排肉牛、黄羊、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500万元,支持“1+3”主导产业加快发展。

适用范围:“1+3”主导产业参与企业;肉牛、黄羊养殖主体、茶叶种植主体、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适用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止

(二)支持转企升规。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对“个转企”成功的具有现代公司制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对中小微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优惠政策。加大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培育,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对首次入库(统计调查单位库)且连续3年在库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从入库第一年起,按年度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转型为具有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三)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对符合全市“1+3”产业体系的市级重点工业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市财政按县(区)兑现额度的50%对县(区)进行补贴。对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进行综合奖补。

适用范围:工业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7年5月5日止

(四)支持制造业升级改造。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7年5月5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五)支持建筑业健康发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市内骨干企业与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城市更新、地下综合管廊、高等级公路、河湖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六)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0.3亿元、0.5亿元、1亿元及以上,年增长率超过20%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批发业年销售收入达0.5亿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零售业年销售收入达0.3亿元、0.5亿元、1亿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0.1亿元、0.2亿元、0.3亿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新区管委会从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止

(七)支持创建森林康养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四川省森林康养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巴中市内各类研究机构及人员开展森林康养医学实证研究,形成国家、省级科研成果(通过巴中相关部门申报)的各奖励5万元、3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创建成功的森林康养基地

适用期限:长期

(八)提升管理水平。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审达标企业奖励1万元、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优秀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省级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月21日止

(九)展会激励。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按境外、省外、市外、市内的标准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适用范围:参展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止

(十)支持“引客入巴”奖励。组团奖励:一次性组织游客50人以上,每次奖励400元。专列专车奖励:通过专列、专车一次性组织游客300人以上,每趟(次)奖励3万元。包机奖励:通过包机一次性组织游客100人以上,每架(次)奖励3万元。包机指飞机在巴中进港,机位由旅游企业经营且不对外开舱售票。接待累积奖励:年度组织游客5000人以上,按照全年游客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对第1至第5名分别奖励13万元、11万元、9万元、7万元、5万元。

适用范围:合法注册的旅行社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十一)支持文旅项目差异化补助。依据《巴中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巴中市文旅康养首位产业发展补充扶持措施》,对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省文旅发展重点项目(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文旅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鼓励文旅康养业态创新,对获评全市景区业态创新项目的,每个奖励10万元。

适用范围:在巴中市实施的文旅项目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

(一)延续实施普惠性政策。根据国省部署,延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扩围等政策。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6%,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

适用范围: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医疗保障支持-拨付预付金。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压力,按政策提前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适用范围:符合《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的预付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每年在全市开发一批科研助理岗位,吸纳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尤其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适用期限:长期

(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对符合《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巴府办规﹝2022﹞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巴州城区、恩阳城区和巴中经开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4年8月5日止

(三)支持企业赴外招工引才。支持纳入巴中市人民政府企业培育培优“四百计划”的重点企业自主或参加市、区县春秋两季统一组织的赴市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开展招工引才活动,对成功招引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按每招引1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人才招引工作补贴,按照财政事权和属地原则,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四)支持校企合作招工引才。对与我市企业(在我市注册、生产经营)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为企业成批(20人及以上)输送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按每输送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引才奖励,按照财政事权和属地原则,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五)加强项目奖补支持创业。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五、强化信贷帮扶

(一)建立应急转贷基金。设立全市应急转贷基金5000万元,确定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运作主体,缓解中小型企业、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维护企业征信,及时解决企业贷款到期归还难的问题。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二)振兴贷。支持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拓展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年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等成本最高不超过5%。单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资金用途:支持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

适用范围: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适用期限:长期

(三)圆梦贷。发展现代农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产业,重点支持全市文旅康养、“种养优势大品种”项目,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LPR利率。信用保证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抵质押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3年。

适用范围:乡村本土人才、退伍军人和返乡大学生毕业生、创业青年、农民工等。

适用期限:长期

(四)创业担保贷款。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以及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农业生产担保贷。对在巴中市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可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主体及其关联方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贷款经企业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共同审批,可以放宽至5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在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担保公司每年按贷款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涉及省农担公司和秦巴农担公司联合担保的,双方担保公司按担保比例收取担保费。

适用范围:在巴中市域内从事农业的优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加工大户

(六)用好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用好已建立的1000万元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激励银行机构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规模发放绿色贷款。充分发挥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针对巴中绿色产业、项目、企业提供期限长、利率不高于5.5%的专属信贷产品。

适用范围:申请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本市范围内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2.按贷款金额不超过风险补偿金资金池10倍开展授信;3.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损失;4.发放的贷款是针对在巴中市域注册且被纳入巴中市绿色企业(项目)库备案管理经营的绿色企业,用于绿色项目的贷款;5.不存在违规放贷行为)

享受方式:合作银行每季度末次月15日前向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对贷款主体贷款到期后逾期3个月(或超90天),且经银行3次催收以上仍然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请求给予贷款补偿,详细说明贷款逾期情况、催收情况、预计损失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意见》,按比例从“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向合作银行账户划转补偿金

(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农”市场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农”市场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适用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加大金融支持

(一)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人民银行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领域提供优惠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支持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项目发放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其中,1至5年期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支持领域: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加工、煤电清洁高效利用、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电重点保供企业购煤等

适用范围:工行巴中分行、农业巴中分行、中行巴中分行、建行巴中分行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碳减排支持工具。人民银行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1至5年期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含5年期)贷款利率与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

支持领域:碳减排重点领域包括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个领域,其贷款涉及项目应属于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

适用范围:农发行巴中分行、工行巴中分行、农行巴中分行、中行巴中分行、建行巴中分行、邮储银行巴中分行、民生银行巴中分行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支小惠商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 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0.15个百分点(以2023年3月的一年期的LPR计算,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不超过3.8%)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助农振兴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贷款, 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0.15个百分点(以2023年3月的一年期的LPR计算,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不超过3.8%)。

适用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对象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2022年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共同协商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

(六)惠企利民减费让利。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一个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柜台单笔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公人民币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九折优惠,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七)支持辖内涉外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支持辖内涉外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对其外汇衍生品履约金额,按30万元人民币/万美元的标准给予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财政奖励支持。鼓励辖内外汇银行对涉外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给予减免手续费、保证金支持。

适用范围:辖内开展汇率避险的涉外企业,包括外资外贸企业,以及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非房地产企业、非城投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并履约的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八)支持辖内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和贸易融资。对辖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的,外汇局给予便利化外债登记,财政按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

适用范围:辖内开展跨境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且在政策有效期内发生对外支付利息的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九)支持涉外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对于涉外企业运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统计关系在巴中、且在辖内银行年度结算量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排前2名的涉外企业,给予每户每年1万元的财政奖励支持。

适用范围:涉外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七、降低经营成本

(一)用水用气用电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实行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水、电、气、暖管线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对用电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且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标准。持续推广企业用户“一证办电”、房电联动“无感式”用电过户。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用能保障支持。对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可不开展能耗等量减量替代。对符合产业政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项目,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比例由30%调整为10%。

适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用地保障支持。依法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应保尽保。支持单独选址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点项目申报列为省重点项目,争取省级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和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应保尽保;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在项目业主单位承诺“取得自然保护地准入手续前不开工建设”的前提下,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与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地相关手续可以分别审批,不要求互为前置条件。

适用范围:全市重点项目使用土地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车辆通行优惠支持。对安装使用ETC的货车,车辆通行费给予6%优惠。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30%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严格实行工程结算。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路水路交通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适用范围:房屋和市政设施在建项目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3.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4.建设军事设施的。

适用期限:长期

八、科技创新政策支持

(一)支持重大科技力量布局落地。支持企业与市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市财政给予项目总投资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新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经费资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加大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市财政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市财政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性补助。由我市提名推荐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视其获奖等次分别给予最低10万元、5万元奖励性补助。

(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市财政按增长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每户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新驱动。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创建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新增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市财政按县(区)兑现额度的50%对县(区)进行补贴。

(七)支持产权保护和品牌创建。对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 建惠企措施

(一)补助 建经费。对非公企业单独新建 组织,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 建工作启动经费;已成立 组织的由同级财政按照 委不低于1万元/年、 总支不低于0.5万元/年、 支部不低于0.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 建活动经费支持。

(二)奖补品牌创建。鼓励非公企业 组织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推行“一支部一项目一品牌”。经市两新工委评选的非公企业 建特色品牌,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三)助力人才集聚。支持市内企业参加“智汇巴中·才领未来”赴知名高校引才活动,免费为企业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展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安家补助费数额由企业与引进对象协商确定。重点产业国有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明确在我市服务期不少于5年的,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纳入引才计划的重点产业民营企业可参照国有企业标准执行;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通过“政招企用”模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十、支持建筑业发展

(一)培育骨干企业。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10亿、5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金奖补。鼓励企业积极升级增项,重点在水利、水电、桥梁、隧道、钢结构、输变电、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等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二)引进企业集聚发展。对落户巴中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对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正常开展营业活动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保障企业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凡落户巴中的市外二级、三级企业或外来建筑业企业在巴中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正常开展营业1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三)加快对外开拓步伐。对在市外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金奖补。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兑现落实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或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适用期限:至2027年8月1日止

十一、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

(一)绿色企业认定管理。绿色企业每半年集中认定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10月,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认定流程为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入库。

申报条件:

1.在巴中市境内注册,符合国家及地方绿色低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节能减排标准要求的企业。

2.主营业务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确定的“绿色发展重点方向”企业。

3.属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中共巴中市委关于抢抓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机遇加快推动绿色崛起的决定》确定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企业。

4.企业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企业、个人违约等)。

5.申请认定近两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6.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披露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7.具备持续经营条件。

适用期限:至2025年10月10日止

(二)绿色项目认定管理。绿色项目每半年集中认定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10月,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认定流程为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入库。

申报条件:

1.实施地在巴中市境内,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的基本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2.申报绿色项目认定时,应具备项目立项文件,且前期审批手续完备合规,已形成实质性投资。

3.项目实施内容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确定的“绿色发展重点方向”分类的项目。

4.属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中共巴中市委关于抢抓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机遇加快推动绿色崛起的决定》确定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

5.项目须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

6.项目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期限:至2025年10月10日止

(三)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巴中市绿色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县(区)财政局出资设立,巴中市财政局首期到位资金1000万元,各县(区)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辖内机构受益补偿情况陆续补充资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当余额低于补偿资金池初始规模10%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标准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30%。

申报条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良贷款,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可以给予补偿,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标准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30%。

1.2022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绿色贷款;

2.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确认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不良贷款;

3.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单个企业贷款未接受过本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且未由其他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补偿;

5.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档次LPR+180BP (含);

6.贷款企业纳入巴中市绿色企业库备案管理,并遵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适用范围: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是市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适用期限:至2024年9月6日止

十二、支持“个转企”登记指导意见

(一)支持名称自主申报。“个转企”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登记时提交申报名称的有关材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后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

(二)实行变更登记程序。“个转企”登记程序由注销新设改为变更登记,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持“个转企”相关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后,依法在承诺时限内按企业变更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涉及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各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理辖区内。

(四)合并管理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合并保存,确保市场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个转企”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适用期限:长期

以上就是2023年四川巴中市惠企政策申报奖补条件时间要求汇总说明,想要申请的赶紧行动起来吧!对政策不清楚可以联系小编免费咨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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