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申报条件要求和评定程序、政策支持措施须知

吴亚斌 / 2023-05-30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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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申报条件要求和评定程序、政策支持措施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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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3.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

  3.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有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季度公开。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将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本社可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

  2.年终盈余分配方式必须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对于可分配盈余不分配,转为农民合作社出资,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

  (六)经营实力较强

  1.有成员账户,产权关系明晰,出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3.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年经营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年利润5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成员30个以上,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人数不少于15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入社成员数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

  2.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小农户100人以上。

  3.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农机类合作社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证照、牌照、驾照三照齐全。

  4.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5.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

  (九)社会声誉良好

  1.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损害成员利益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偷税漏税、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彭州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五)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复印件);

  (六)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其中须包含用工和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记录和土地流转备案表),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盈余(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七)合作社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八)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合作社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

  (九)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溯源平台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报,每年第二季度申报。具体名额,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地区发展水平调整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牵头组织开展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推荐、部门联合评定等工作,评选程序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农民合作组织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道办)提出申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办)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数据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牵头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资料开展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评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文旅、供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的市级示范社名单。

  (四)审定命名。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 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评定市级示范社遵从优先评定准则:

  1.凡符合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2.凡符市级示范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依法投资、入股公司等企业的农民合作社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3.凡符市级示范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依法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凡合作社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市级示范社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对评选的市级示范社开展一次监测,凡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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