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天府新区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以及加大扶持鼓励粮食生产申报奖补政策

谢小明 / 2023-06-06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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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天府新区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申报奖补十条政策

一、压实管控责任

建立“ 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或新增耕地“非粮化”。将耕地撂和“非粮化”监管列入各级“田长制”工作职责,落细落实区、街、村组四级网格化巡田管田责任,实施耕地撂荒和“非粮化”清单化、台账式、责任制管理

二、推进存量化解

各街道组织力量,以村为单位,摸清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现实底数,建立撂荒耕地和新增“非粮化”耕地整治“一个方案”“三张清单”和“一本台账”(即:整改方案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进度台账)。稳妥有序推进耕地“非粮化”整治,对 2020 年 11月以前出现的耕地“非粮化”存量,按照“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原则,研究制定五年工作计划,分年分类开展整治。

常态监测预警

绘制新区粮经产业数字地图,建立“卫星天上拍、田长地上查、群众监督举报”监督机制,运用卫片、遥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耕地撂荒和“非粮化”动态监测,街道建立农用地流转台账,统筹城乡局不定期抽查。每年 3月和9月,以街道为单位定期开展辖区内耕地撂荒风险摸排,分级建立耕地撂荒风险清单,构建“红黄绿”识别机制,对超过 3个月无正常种植计划可能存在撂荒风险的耕地经营主体予以黄牌预警,对超过 6个月的予以红牌警告。强化社会监督渠道新区、街道两级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耕地撂荒和新增“非粮化”行为,对同一经营主体举报并核查,一经核实对首报人员给予 200 元奖励。

四、规范土地流转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耕地流转分级审查审核机制,切实防范土地流转风险。土地流转 100 亩以下的,由街道负责审查审核100亩及以上 500亩以下的,由统筹城乡局负责审查审核;500亩及以上的,由统筹城乡局会同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报管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分管领导专题会备案。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采用规范格式合同、按程序备案,将“禁止耕地撂荒、“非粮化’及违约责任”、购买履约保险、缴纳履约保证金等防范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各街道对存在耕地撂荒风险的,要及时干预处置,引导流转户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流转合同。

五、强化村级治理

广泛宣传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农民群众珍惜土地、用好耕地,自觉保护耕地。村(组) 集体经济组织 (发包方) 依法履行承包地所有权人责任,严格落实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士地的法律责任,依法督促承包农户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鼓励将禁止耕地撂荒和禁止新增“非粮化”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承包农户签订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承诺书。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六、改善耕作条件

对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不具备种植粮食作物的成片耕地具备条件的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灾损坏的耕地,要及时组织修复;坚持先复垦再复耕,严格复垦验收标准,确保土地复垦后达到被破坏前地力水平。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统筹推进“以粮为主、粮经统筹、种养循环、五良融试点,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宜机化改造和地力培肥,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配套农机装备,完善农产品烘干、加工、仓储设施,确保农田农用。

七、完善兜底服务

发挥集体经济组织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主体作用。对存在撂荒风险且多次劝导无效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该户耕地经营权恢复耕种粮食作物,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 1000 元/亩的一次性复种补助。鼓励探索承包经营权互换或通过经营权流转、入股等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自主经营或联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区及街道重大项目统一流转和农户自主搬迁等存在撂荒风险的耕地,以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为主体,鼓励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职业经理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零租金”“低租金”“少租金”代耕代种,不得撂荒。道要科学研判土地现状和规划,鼓励生产托管经营年限相对延长,切实保护生产托管实施主体合法权益和种粮积极性。

八、加大正向激励

对粮食园区、粮经园区或 2020 年11月前耕地“非粮化”上实施低效果木腾退的,一次性给予 5000 元/的超市

(含市级补助)。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个耕地保护和撂荒、“非粮化”防范处置先进村 (社区),每个村 (社区) 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耕地地力提升、宜机化改造、社会化服务和村集体兜底。对耕地撂荒管控、“非粮化”整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九、逗硬约束惩处

组建新区、街道两级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专班定期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管控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瞒报、谎报、漏报和“数字整改”“文字复耕”等情况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相关街道、村(社区) 当年不得参评乡村振兴先进街道、示范村 (社区) 和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相关企业和经营主体不再享受当年政府下达的关于支持粮食生产和耕地保护方面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对耕地据荒一年以上的,在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核实中扣减相应面积,暂停发放相应补贴;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的,在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核实中扣减相应面积,暂停发放相应资金。

十、严格考核监督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 政同责要求,将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纳入对街道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考核、耕地保护考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和街道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年度任务成绩突出的街道及相关单位、个人予以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的按规定通报批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2023年四川天府新区加大扶持鼓励粮食生产申报奖补十条政策

一、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在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提高区级补助标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标准不低于 4000 元/亩。从管护期开始,每年按 50 元/亩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由所在街道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

二、支持烘干仓储等设施建设。经批准改 (扩) 建日处理能力 200 吨及以上的粮食烘于中心,对其新购置的烘干设施设备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追加补助达到新购置费用的50%;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建或与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联建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完善烘干、储存、加工、育秧功能,对投资规模超 200 万元的 (含划转的烘干、仓储设备折价、不含土地款),新区财政配套补助投资规模的 50%,最高不超过250 万元

三、支持创建星级园区。对获评省级、市级星级粮油、粮经园区的,新区按省级、市级一次性项目补助给予一比一配套资金支持。

四、提高规模种粮补助标准。对种植规模 50 亩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和共同连片种植面积达 50亩以上的农户,采用小麦翻旋浅覆技术、机插秧技术等高产技术,在市级 200 元/亩补助基础上,新区再配套补助 100 元亩。实施玉米大豆带状复合套种配套政策,对种植规模 50亩以上,在市级 200 元/亩补助基础上,新区再配套补助100 元/亩。在规划的草莓园区内,种植一季草莓后,又按规范种植一季水稻达 50 亩以上,在市级 200 元/亩补助基础上,新区再配套补助 300 元/亩

五、支持粮食扩面生产。对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和共同连片种植面积达 50 亩以上的农户,一次性扩大粮食生产面积达 10 亩以上的,对新增面积给予 200 元/亩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对粮食新品种新技术给予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分别给予每件 10 万元、5 万元补助;对新鉴定为国家级、省级粮食种植新技术的,分别给予每件 10 万元、5 万元补助。对引进粮食新品种试验并推广面积达 50 亩以上的,按 200 元/亩给予一次性新品种推广补助。

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粮食生产。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合作社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粮食生产有效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的,按照 200 元/亩/年给予补助。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合作社组织通过入股、托管等在已建、在建或拟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内开展集中连片的规模经营,对规模经营 1000 亩及以上的按 400 元/亩/年给予补助;对规模经营 2000 亩及以上的按 500 元/亩/年给予补助。

八、支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单个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在上一年度本地作业量达 300 亩以上的基础上,购买与作业相关的机具,在中央、省、市级累加补助基础上,新区财政给予同等金额配套补助,中央、省、市、新区四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购机价格的 5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全年申报购置机具不超过 2台(套);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建或与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联建农机体检服务中心,实行农机维修租赁服务,新区财政按照每年场地租金总金额的 50%给予补助,每个中心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

九、支持购买种植粮食政策性保险。继续执行水稻、小麦、玉米生产政策性保险,对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保险的,除中央、省、市补助部分外,其余保费原则由新区财政全额补助。

十、支持职业经理人购买养老保险。对从事粮模种植达 50 亩以上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已享受养老保险补助的基础上,按本年度补助金额的 45%予以再次补助。对从事粮食种植且已享受养老保险补助累计满 60 个月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如上一年申领了相关粮食种植补助,可在第二年继续享受养老社保补助,累计不超过 12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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