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成都市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报送要求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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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项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二)属于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联系紧密的技术要求;
(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四)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至11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公民或组织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的,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归集,按照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遴选,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需求,提出立项申报项目,并按照规定提交给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立项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二)标准草案稿(标准草案应达到能够公开征求意见的成熟程度);
(三)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五)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立项申报项目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牵头部门应与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工作形成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或征求意见复函应当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
标准审查部门对立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
(三)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四)有机、绿色农产品标准;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
(六)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
(七)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八)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验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
(九)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
(十)行业内部工作、管理标准;
(十一)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十二)其它不适合的情况。
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项目周期等。
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立项。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在18个月内完成。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在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般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6个月。
逾期未能书面说明原因的,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视情况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次年度不予重复立项。
已立项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名称变更、拆分、合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终止项目。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
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的起草,起草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等组成,并对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实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某一方的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条款;
(四)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和行政许可事项;
(六)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七)符合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编写要求。
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并征求相关方的意见。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
(二)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三)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标准应当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三、审查
主要起草单位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提交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预先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内容的合法性;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
(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协调一致;
(四)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五)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标准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
。
预先审查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送审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部门,申请审查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
(二)标准送审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六)审查专家推荐名单(不少于10人)。
标准审查部门应当就送审材料的完整性,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文本结构及编写规范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等内容等进行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材料进行补充或修改,重新提交相应材料。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标准审查部门应出具初审意见。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组。评审专家由该领域内资深从业人员、标准化专业人员及相关单位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人选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标准起草人、起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主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以下简称“审查会”)。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标准审查会。
审查会应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介绍立项需求与目的,听取主要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七)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八)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审查不通过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已按照技术审查会意见进行
充分修改;
(二)标准报批稿符合GB/T1.1的要求,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
(三)编制说明内容完整,能够全面反映标准的编制过程,有关技术资料齐备;
(四)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已经过核定;
(五)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已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标准审查部门复核。
标准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复核。
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标准审查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标准审查部门告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修改。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复核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四、批准、发布、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标准质量和技术内容符合要求、报批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后,将下列报批材料统一报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标准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
(二)成都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三)标准报批稿;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技术审查会签到表、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未通过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后重新报批。
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
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文本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版本为准。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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