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四川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范围条件、支持标准,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想要申请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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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基本条件
(一)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申报单位应为示范所在市(州)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申报单位应为活动或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其他方向申报单位需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应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行业带动性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2023年四川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支持范围
一、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照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市(州)加快建设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对成功取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
七、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测试场项目,对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应用效应,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
八、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九、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0MW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位列国际前沿、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国内外头部企业,在川投资建设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研发、制造、检验检测项目及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港口等领域的应用, 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鼓励引导各市(州)将燃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发展,积极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具备条件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根据示范规模及效应,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举办经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十四、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19年10月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200辆、50辆。
十五、新能源汽车市场开拓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十六、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支持2020年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
十七、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研发创新、技术认证、测试场等公共平台建设。
十八、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申报市(州)应投入氢燃料电池汽车10辆及以上,并配套建设加氢基础设施〔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后没有再新增购入氢燃料电池汽车并增建加氢基础设施的市(州),不在此项支持范围之列〕。
十九、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研发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二十、关键零部件支持。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0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
二十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奖励。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投入运营车辆全部为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并在省内投入建设配套充电桩的省内企业。申报企业运营新能源汽车数量应达到1000辆以上,且充电基础设施总充电功率不低于20000千瓦时(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后没有再新增购入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不在此项支持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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