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成都市温江区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相关补贴申报时间、材料要求等问题,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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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项目
2023-02〔2021〕8-04-02-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贴
2023-02〔2021〕8-05-02-新增适应症药品研发补贴
2023-02〔2021〕8-08-01-01-GCP、GLP认证补贴首次获得资格认证(备案)
2023-02〔2021〕8-08-02-01-GCP、GLP认证补贴实现双边或多边互认
2023-02〔2021〕8-12-02-对委托区内企业生产补贴
2023-02〔2021〕8-14-02-新获得FDA、EMA、PMDA认证奖励
二、申报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登录“温江公众信息网“政策申报”栏目,或直接登录“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栏目,按项目详情要求进行申报。
三、申报受理时间
项目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9月25日,逾期未申报不再受理。
四、其他说明
1.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2.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制定部门或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专项审计需要提供纸质原件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
3.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失效期与《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温府发〔2021〕8号)一致,解释权归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项目申报指南
2023-02〔2021〕8-04-02-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贴
一、支持对象
仅限区内企业(申报主体与研发费用支出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为区内互为关联企业的,可视为同一主体申报;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的品种,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二、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1〕8号)第四条。
三、申报条件
申报本条款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2.国内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3.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
四、支持标准
1.区内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按照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2.对成为国内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3.对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产品,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全年数据);
2.申报品种的生产批件,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证明材料(国家药监局受理通知书)、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证明材料(国内前三家通过需提供证明)或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证明材料;
3.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一致性评价品种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投入明细及发票汇总表)及上一年度统计报表;
4.2022年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产值或营业收入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工业产值表B204-1、建筑业产值表C204-1、服务业营业收入表F203、批零商贸营业收入表E103,表S103);
5.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206);
6.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相关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107-1、表107-2);
7.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发票和入账凭证复印件(仅规下企业提供);
8.诚信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说明
1.申报本政策条款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2.当年内申报该项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类似研发费用政策补贴(含研发增量费用政策补贴);
2023-02〔2021〕8-05-02-新增适应症药品研发补贴
一、支持对象
申请人仅限区内企业申报主体与研发费用支出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为区内互为关联企业的,可视为同一主体申报;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的品种,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二、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1〕8号)第五条。
三、申报条件
新增加适应症药品且实施产业化的品种的企业。
四、支持标准
按照获得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全年数据);
2.申报品种的生产批件以及获得市级奖励证明材料;
3.2022年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产值或营业收入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工业产值表B204-1、建筑业产值表C204-1、服务业营业收入表F203、批零商贸营业收入表E103,表S103);
4.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206);
5.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相关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107-1、表107-2);
6.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发票和入账凭证复印件(仅规下企业提供);
7.诚信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说明
1.申报本政策条款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2.当年内申报该项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类似研发费用政策补贴(含研发增量费用政策补贴)。
2023-02〔2021〕8-08-01-01-GCP、GLP认证补贴首次获得资格认证(备案)
一、支持对象
区内完成GCP、GLP认证(备案)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1〕8号)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
区内完成GCP、GLP认证(备案)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四、支持标准
按照完成认证(备案)的专业(试验项目)数量,给予每个专业(试验项目)2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申报材料
1.GCP、GLP认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2.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说明
申报本政策条款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2023-02〔2021〕8-08-02-01-GCP、GLP认证补贴实现双边或多边互认
一、支持对象
区内完成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CP、GLP认证(备案)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1〕8号)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
区内完成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CP、GLP认证(备案)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四、支持标准
1.完成与发达国家双边GCP、GLP认证(备案)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按照认证费用的70%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完成与发达国家多边互认的GCP、GLP认证(备案)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按照认证费用的70%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申报材料
1.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CP、GLP认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2.带防伪二维码的GCP、GLP认证(备案)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诚信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
六、其他说明
申报本政策条款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
区政务服务中心 产业政策服务科:
2023-02〔2021〕8-12-02-对委托区内企业生产补贴
一、支持对象
法定注册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内医学、医疗、医药、大数据/AI领域企业,包括研发创新、生产制造、检验检测企业和相关联的医疗、审评认证、公共技术、融资等配套服务企业和机构。
二、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1〕8号)第十二条。
三、申报条件
区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温成立独立法人公司,通过公司委托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所持有品种,事前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的,且品种销售环节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在温体现的,给予持有人(注册人)相应奖励。
四、支持标准
每新增一个委托生产药械产品,以产品的销售和产值在温江区结算的,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委托生产品种(委托生产年限不得低于2年)销售环节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全年数据);
2.首次受托企业生产委托品种生产证明材料、委托生产合同;
3.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品种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收入明细及发票汇总表)及上一年度统计报表;
4.2022年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产值或营业收入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工业产值表B204-1、建筑业产值表C204-1、服务业营业收入表F203、批零商贸营业收入表E103,表S103);
5.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206);
6.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相关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107-1、表107-2);
7.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发票和入账凭证复印件(仅规下企业提供);
8.诚信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说明
申报本政策条款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2023-02〔2021〕8-14-02-新获得FDA、EMA、PMDA认证奖励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所扶持对象为区内企业新获得FDA、EMA、PMDA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企业和对取得上述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
二、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1〕8号)第十四条。
三、申报条件
区内企业新获得FDA、EMA、PMDA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企业和对取得上述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
四、支持标准
按认证产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取得上述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产品出口创汇额的30%,给予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全年数据);
2.药械产品生产批件(注册证),相关医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明材料;
3.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药械产品年出口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收入明细及发票汇总表)及上一年度统计报表;
4.药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材料(如报关单等);
5.2022年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产值或营业收入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工业产值表B204-1、建筑业产值表C204-1、服务业营业收入表F203、批零商贸营业收入表E103,表S103);
6.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206);
7.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相关情况报表(仅规上企业提供表107-1、表107-2);
8.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发票和入账凭证复印件(仅规下企业提供);
9.诚信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说明
申报本政策条款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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