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成都崇州市天府粮仓农业发展申报范围奖补、申报时间,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想要申请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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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投资运营(不含房地产类企业),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且银行基本账户、税收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我市,生产经营符合土地、安监、环保等相关要求。
二、政策扶持
(一)支持高端种业研发。对企业、研发机构在崇州选育并审定国(部) 颁一级优质杂交水稻品种,或选育功能粮油新品种获得省级以上机构认证的,每个品种 (类) 分别奖励 20 万元。
(二)支持优质水稻推广。农业经营主体 (包括农业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 采购国(部) 颁一级优质杂交水稻新品种,给予不超过种子采购费用 20%的补贴,本级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功能粮油订单种植,给予不超过 30 元/亩的补贴,本级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三)支持腾退固定式大棚。腾退固定式大棚并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农业经营主体、个人,给予 1000 元/亩的一次性补贴。(四)支持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按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设立固定观测点形成高质量年度调研报告、前瞻性政策建议的,或设立专家服务基地每年 1一2 项成果在崇州推广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年的奖励。
(五) 支持农业科技转化应用。鼓励引进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转化投入 10%、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获奖团队自带获奖项目落户崇州的,经认定后分别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30%、20%、10%,最高不超过 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 支持农业新机具试验示范。农业经营主体采购可变量侧深施肥高速插秧机、智能无人驾驶成套导航系统、智能育秧成套设备、植保施肥多功能无人飞机(载重>45 公斤)、小马力(<20马力)自走式(带差速锁) 电动升降喷杆植保施肥机、6 行大马力半喂入收割机、6 行高速插秧机(带智能辅助直行)、智能辅助直行拖拉机、履带旋耕机(配 2 3 耕机和2 米 5 耕机)等农机具,给予购置费用 50%的补贴(含国家、四川省、成都市补贴部分)。本级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七)支持数字农业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智慧农场管理系统,配套物联网测控系统、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等设施设备,实现生长环境实时监测,对基地数字化设备进行联网管理,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八)支持粮油营养健康检测。支持粮油营养健康检测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提供粮油品质、安全、营养检测服务,对检测机构购置检测设备,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最高 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购置试剂耗材、标液等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最高 50 万元/年的补贴。
(九)支持粮油品种品牌发展。现代农业企业代表崇州参加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政府机构主办的评选活动,获国家级前三的,按位次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前三的,按位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都市级前三的,按位次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专业化管理运营。食品加工园区、科创空间的管理运营公司,前 2 年按不超过管理运营实际发生费用 50%、最高200 万元/年标准给予补贴,第 3 年按不超过管理运营实际发生费用 30%、最高 100 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租用办公(办公面积在10 平方米/人以内的) 或生产空间的科创企业,前 2 年按实际租金的 100%、最高 12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第 3 年按实际租金 50%、最高 6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新引进的优质粮油、食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自其开工建设之日起 3 年内,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的 2%、最高 1000 万元标准
给予补贴。(十二)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租用办公用房且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0 元/平方米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租金 50%、最高 6 元/平方米/月的年度租金补贴。
(十三)支持跨区域发展。在崇州市外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写字楼等从事研发、服务、推广、设计、销售等活动,产值、税收及统计关系在崇州的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农业服务业企业,且粮油食品加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税收不低于 200 万元,农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万元、税收不低于 100 万元,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 1%参数、不高于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集中销售和结算。对新引进或存量企业在崇州新设立的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注册成立起任一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税收不低于 100 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 1%参数、不高于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10 年。
(十五)支持粮油企业市场营销推广。经营主体通过运营平台、电商、直播等新媒体开展销售活动,年交易总额(GMV)首次突破 20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年交易总额(GMV) 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递增奖励,递增奖励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 本办法自 2023 年 8 月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如有新的产业扶持政策出台,则执行新的政策。
(二)本办法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 6 月 1日至 7 月15 日、9 月 1日至 10 月 15 日,每年申报前一年度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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