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武侯区大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支持措施和奖补标准等问题,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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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支持优质企业落户
第一条 开办奖励
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对大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挥带动作用的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企业及学科带头人创业项目,在武侯区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并新设立项目公司,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开办奖励
1.项目公司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经认定,给予150 万元奖励;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的,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奖励
2.项目公司由链主企业、高能级 500 强企业、央企、境内外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法人跨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团队创办,获得知名VC/PE 机构(知名VC/PE 机构为近三年上榜“投中”或“清科”系榜单综合排名前 50名、细分领域排名前 10名的)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奖励;获得其他投资机构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给予50 万元奖励。
3.经市级认定的“双招双引”专家团队项目,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房租补贴
1.对租赁区内办公用房、科研场地或工业厂房,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研发或制造类企业,经认定,第一年据实按最高不超过6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子补贴;此后两年其营业收入、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或研发经费持续投入的,经认定,可继续按此标准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对租赁区内办公用房、科研场地或工业厂房,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健康与医疗信创企业,经认定,第一年据实按最高不超过6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此后两年其营业收入、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或研发经费持续投入的,经认定,可继续按此标准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对租赁区内办公用房、科研场地或工业厂房,实际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核医学、核技术应用企业,经认定,第一年据实按最高不超过 6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此后两年其营业收入、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或研发经费持续投入,经认定,可继续按此标准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条 装修补贴
符合本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经认定,给予企业办公、实验室、生产厂房空间最高 500 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不足 500 元/平方米根据实际支出据实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二章支持加大研发创新
第四条 支持药物研发
对企业自主研发转化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且销售结算主体在区内的,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按比例给予研发补贴,每个企业单项补贴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1.支持一类创新药研发: 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400 万元补贴: 完成I期临床试验进入II期临床试验,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700 万元补贴;完成I期临床试验进入II期临床试验,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35%给予最高 1200 万元补贴: 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4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2500 万元补贴。
2.支持二类改良型新药研发: 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完成期临床试验进入II期临床试验,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完成II期临床试验进入II期临床试验,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25%给予最高 400 万元补贴;完成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上一阶段研究投入的 3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600 万元补贴。
3.支持仿制药研发: 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或视同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 30%,给予每个品种最高 200 万元补贴;国内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 (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的产品,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 50%,给予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补贴;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产品,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每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每年不超过10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端医疗器械研发
企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销售结算主体在区内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每个企业单项补贴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1.自主研发具有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的三类医疗器械,经认定,按研发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1500 万元补贴
2.自主研发具有关键创新技术、达到国际同等水平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认定,按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
3.自主研发具有技术创新性强、临床优势显著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二类医疗器械 (不含体外诊断试剂、设备零部件),经认定,按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400 万元补贴。4.对新获批的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核医学及核技术应用研发
对入驻区内园区、楼宇、厂房,聚焦医用同位素及药物核医学装备、先进加速器、加速管及射线管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创新研发企业,经认定,每年研发投入在1000 万元、1500 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 25%、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第七条 支持数字疗法创新发展
全面支持、赋能数字疗法产业发展,由区级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在行政审批、能源保障、要素配套、数字赋能、机会清单、项目融资、科研和临床转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协助数字疗法企业申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审批,助推项目快速落地建设。对区内数字疗法企业的产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销售的,经认定,给予每项产品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支持高端要素集聚
第八条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1.支持企业在区内建设药物发现、药物开发、临床前评价、临床试验、中试生产等医药健康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补贴。
2.支持企业建设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数字健康元宇宙引擎等数字健康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贴。
第九条 支持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1.对区内新落户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机构 (CR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机构 (SMO)等医药外包服务机构,年度项目服务合同结算金额首次超过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区内具有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同推动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机构(CR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机构(SMO)等医药外包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发展,按其业务合同结算金额的 5%给予医疗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年。
3.对于区内定制研发生产机构 (CDMO),为同属区内的药械企业 (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提供研发外包 (CRO)和研发生产外包 (CDMO)服务的,按每个项目实际服务费用的 10%给予双方补贴,单个品种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 50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此项不得与第九条第1款同时享受)。
4.鼓励区内数字健康与医疗信创企业联合区内医疗信创算力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研究,经认定,按照企业项目投入第一年 50%、第二年 30%、第三年 20%的额度发放算力券,每年全区算力券发放总额不超过 1000 万。
第十条 支持打造专业载体
1.鼓励企业利用区内土地、厂房、楼宇等载体建设打造医药健康产业专业楼宇或园区,入驻的医药健康企业数量及租赁面积占比均达 60%,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运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2.鼓励企业利用区内土地、厂房、楼宇等载体建设打造同位素及核素药物、先进加速器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实验室或专业园区,打造核医学及核技术应用原创技术策源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 40%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补贴。入驻的核医学及核技术应用企业数量及租赁面积占比均达 60%,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运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支持强化金融支撑
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区医药健康企业天使轮、A 轮且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对我区企业投资额的0.5%对其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00 万元,其中 30%可以用于对基金管理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第四章支持产业做优做强
第十二条 鼓励高端诊疗机构上台 阶
区内高端诊疗机构实现上规入库后,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 2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每个机构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医疗美容机构品牌打造
对区内新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5A 认证的医院(机构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数字健康及医疗信创企业发展
对区内数字健康及医疗信创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5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行业组织建设
对服务区内医药健康产业并推动区域产业竞争力及行业影响力提升的医药健康产业行业组织,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第五章 附则
(一)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
(二)本政策与区域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 本政策所涉及的产业奖励、补贴、扶持由武侯区财政资金子以保障
(四)本政策自2023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 本政策由成都市武侯区华西医美健康城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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