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双流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申报对象、奖励,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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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政策的外商投资奖励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且符合双流区主导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本政策的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外商直接投资 (FDI)资金(不含房地产、金融业资金 )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股权并购、利润再投资等形式的实际出资。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 (FDI) 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含),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其中,实际到位100 万美元及以上、1000 万美元以下,按 8%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1000 万美元及以上、5000 万美元以下,按 9%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5000 万美元及以上,按 10%o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奖励。对注册满一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 (FDI)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含),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其中,实际到位 100 万美元及以上、1000 万美元以下,按 6%o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1000 万美元及以上、5000 万美元以下,按 7%给予奖励;实际到位 5000万美元及以上,按 8%o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且符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外资到资奖励政策规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本政策所涉扶持奖励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所涉汇率按照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8月31日。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成都市双流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于政策》失效期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八条 本政策具体条款由成都市双流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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