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标准及补助政策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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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托育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审推荐。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托班已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的幼儿园。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备案(或幼儿园托班)经营1年及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标准:达到《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见附件1)必达项目且市级评审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按照托育机构自愿申报、区(市)县级评审推荐、市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前,托育机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完成自评,达到必达项目且自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机构,填写《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于每年8月25日前报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式3份)。
(二)评审推荐。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采取书面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上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填写《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10日前完成评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审核确定。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对各区(市)县推荐的机构,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在健康成都 官微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发文授予“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称号并授牌。示范周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如果转让,不再保留示范性称号,需要重新申报评审,已获得过奖补的不再享受。
第六章 补助政策
第七条 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标准。同一托育机构可多次申报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仅领取一次奖励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补助。对示范周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通过的,只授予示范机构称号,不再享受奖补。
(二)资金保障。各级 门按规定做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报同级 门,区(市)县 门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补助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次年上半年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9月20日前,对2021—2022年创建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复核(见附件4),复核通过的,纳入2023年度一次性奖励补助范围。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复核通过的2021—2022年度创建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格并退回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三)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五)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六)其他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范围或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情形;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推荐工作以及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市和区(市)县 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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