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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泉驿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申报范围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 )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应在成都经开区( 龙泉驿区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等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023年龙泉驿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申报补助条件
第一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支持方向 1: 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鼓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 万元奖励; 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申区外新引进且纳税满 6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首次通过认定或申区外新引进且纳税满 6 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2: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上规上限”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 支持标准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上规上限”企业的,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
第二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
支持方向 1: 对参加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四川赛区决赛对应等次的项目,按上述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得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四川赛区决赛对应等次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
对参加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四川赛区决赛对应等次的项目,按上述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支持方向 2: 鼓励企业参与新经济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成都市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上述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纳入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单,成都市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成都市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上述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万元、5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3: 支持科技型企业上榜,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瞪羚企业或上年度复 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瞪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4: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通过期满复核的企业。
(三) 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通过期满复核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引导各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建立研发投入奖补措施对年研发投入超过 100 万元( 含 )的企业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小于 2 亿元的,首次按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4%(含) 以上部分的 50%给予支持,非首次按照研发投入较首次增加额的 30%给予支持; 年营业收入 2 亿元(含 ) 以上的首次按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含 以上部分的 30%给予支持,非首次按照研发投入较首次增加额的 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 200 万元。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100 万元 (含 ) 的企业。
(二) 支持标准
1.年营业收入小于 2 亿元的,首次按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4%(含) 以上部分的 50%给予支持,非首次按照研发投入较首次增加额的 30%给予支持;
2.年营业收入 2 亿元(含) 以上的,首次按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含) 以上部分的 30%给予支持,非首次按照研发投入较首次增加额的 30%给予支持:
3.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 200 万元。
第四条促进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方向 1: 积极引导区内创新主体整合优势资源牵头打造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科技部门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二)支持标准
新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按相关规定采取“.事一议”给予支持( 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对新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 10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2: 积极引导区内创新主体整合优势资源牵头打造产业创新中心,对新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发改部门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
(二)支持标准
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牵头单位最高 10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3: 积极引导区内创新主体整合优势资源牵头打造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对新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工业信息化部门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支持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给予牵头单位 10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4: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或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和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5: 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以 1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6: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工程研究中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含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二)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含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7: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支持标准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8: 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工程实验室,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
(二)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9: 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重点实验室,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
(二) 支持标准
分别给予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10: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院士 (专家 ) 创新工作站,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 专家 )创新工作站
(二)支持标准
分别给予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院上(专家)创新工作站的依托单位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11: 开展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制定出台区级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金支持。
创新平台: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支持标准: 对新获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设立各类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国内外知名领军人才( 团队 )、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学( 协)会或企业来区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办公场地租赁、仪器设备购置、运营管理、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1 亿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国内外知名领军人才( 团队 )、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学( 协 )会或企业来区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上年度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新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1 亿元支持(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第六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方向 1: 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独立或联合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研发项目,对牵头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年度按照国拨、省拨、市拨经费的 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得或牵头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的企业( 须为第一承担单位)。
(二)支持标准
分年度按照国拨、省拨、市拨经费的 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
支持方向 2: 支持龙泉驿区“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一) 揭榜方申报条件
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支持标准
政府出题类榜单: 给予成功揭榜方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含 )。
企业出题类榜单:以需求企业投入为主,单个项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 200 万元(含),按不超过企业投入该项目资金总额的20%给予需求企业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含)。
第七条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方向 1: 积极争取省、市在区内布局建设中试熟化、概念验证、小批量试生产等面向社会开放的中试平台,按省拨、市拨经费的 50%给予最高 1500 万元支持。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得省、市认定的中试平台。
(二)支持标准
按省拨、市拨经费的 50%给予最高 1500 万元支持。
支持方向2:对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转让等方式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吸纳方,按照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金额的 5%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一)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作为技术吸纳方,且科技成果需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标准
按照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金额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支持方向 3:瞄准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等新赛道,支持新经济企业独立或牵头开展应用创新和场景孵化,对获得成都市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获得成都市“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市拨经费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得成都市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资金支持、获得成都市“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资金支持的机构或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获得成都市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资金支持的机构或企业、获得成都市“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资金支持的机构或企业按照市拨经费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支持方向4: 支持新经济场景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新经济示范应用场景,按照其场景建设投入资金的 20%,根据项目带动力、示范效果等,择优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获得区级新经济示范应用场景立项的机构或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通过新建区级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评审的机构或企业,按照其场景建设投入资金的 20%,根据项目带动力、示范效果等,择优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方向 1: 加快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备案并支持其运营发展。对平台按当年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运营支持。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开展技术服务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支持标准
按当年服务性收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运营支持。
支持方向 2: 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 20%,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使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技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 3: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企业或科研院所,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企业或科研院所。
(二) 支持标准
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企业或科研院所,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九条强化科技金融赋能。发挥龙泉驿区科技金融协会枢纽平台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获得市级天使投资补助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 50%配套,给予最高 50 万元经费支持。对获得市级债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 50%配套,分别给予信用评级费用每户每年总额最高 2.5 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每户每年总额最高 5 万元、担保费每户每年总额最高10 万元、贷款利息每户每年总额最高 15 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市级科技保险补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 50%配套给予最高 10 万元经费补贴。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得市级天使投资补助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获得市级债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获得市级科技保险补贴的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获得市级天使投资补助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 50%配套,给予最高 50 万元经费支持。
2.对获得市级债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50%配套,分别给予信用评级费用每户每年总额最高 2.5 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每户每年总额最高 5 万元、担保费每户每年总额最高 10 万元、贷款利息每户每年总额最高 15 万元的经费补助。
3.对获得市级科技保险补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50%配套,给予最高 10 万元经费补贴。
第十条引导创新载体提质增效。
支持方向 1: 鼓励科普基地建设,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或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2:引导孵化载体提升能级,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 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区其他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子以支持 )
支持方向 3: 支持创新载体化与服务,对经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巾帼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电子商务众创空间、高品质科创空间、新经济产业园等各类载体,每引进或培育 1家高新技术企业 ( 不含复审认定,下同 ) ,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引进或培育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四川省瞪羚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4 万元/家奖励。每新增 1家经成都市认定的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种子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 3 万元/家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家奖励。
(一) 申报条件
1.认定企业的注册地址需在载体内
2.新增数量根据上一年度认定情况申报,且需为企业首次认定。
(二)支持标准
创新载体每引进或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引进或培育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四川省瞪羚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4 万元/家奖励,每新增 1家经成都市认定的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种子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 3 万元/家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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