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程序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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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 的 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 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建立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 制,努力建设内陆对外开放高地,根据《 关于推进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 〔2019〕11 号)《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 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8 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 的申报认定、考核评价与奖惩管理工作,推动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合作园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充 分调动地方与合作园区推进差异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积极 性,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探索合作园区对外交流合作模式, 打造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推动开放合作的新平台、强 化创新驱动的新载体、促进绿色发展的新典范,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合作园区建设以“ 区中园”为主要形式。拟申报认定合作园区的,原则上应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新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 称“开发区” )内符合条件的园区,以及其它有条件、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设立的合作园区和拟申报认定的合作园区。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 一)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 产业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合作园区建设,配备工作力量,建立有 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推进机制、人才引进机制等,配套支持政策比较完善。
( 二)编制合作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 划,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引入国际元素、先进理念和技术。
(三)有明确的合作国家(地区),并与该国家(地区)官 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相对固 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务实有效的合作协议,或得到国家有关部委 认可。应明确合作主导产业,且有来自合作国家(地区)的投资 企业 3 家及以上,或已达成合作协议的投资项目 3 个及以上,具有一定的集聚示范效应。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土地利用满足集约节约 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境、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企业重大投诉。
(五)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 一)拟申报认定的合作园区,由所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 委会或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 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文报送商务厅。
(三)商务厅牵头对市(州)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 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四)商务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征求省委外办、省委台办、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经济合作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等部门(单位)意见。
(五)综合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批复认定为合作园区。
第七条 申报材料
( 一)设立合作园区的请示。应包括合作园区设立必要性、
规划面积、四至范围、基本布局、产业定位、发展目标、发展优势、主要经济指标、取得的成效亮点等情况。
( 二)合作园区建设工作方案。应包括合作园区总体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招商引资计划、引技引智引才计划。
(三)合作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建设推进机制、人才 引进机制、 中外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及管理制度、数据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上报制度等材料。
(四)与合作国家(地区)的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材料。
(五)近三年进出口业绩有关材料。
(六)引进外资企业或项目有关材料(含外商直接投资、外资项目建设情况等)。
(七)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环境、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及企业重大投诉的证明。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由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合作园区进行日常管理并开展指导服务。
第九条 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合作园区每半年应向商务厅报 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平时以简报、信息等形式报送工作动态,以专报等形式报送重要工作情况。商务厅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工作情况并对相关具体事项予以协调。
第十条 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合作园区应定期收集整理进出 口、利用外资等主要经济指标,开展分析研判和预警。对发现的 苗头性问题及明显波动的经济指标,认真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商务厅。
第十一条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商务厅支持合作园区开展投 资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合作园区应加强与合作国家(地区)官 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目标企业的对接交流,积极参与境内外展会、论坛及经贸促进活动等。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 核评价”)对象为已设立的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合作园 区在开放型经济、对外交流合作、发展质量、园区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实绩。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 (单位),根据《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 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合作园区上 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 作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开展。商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周期、完成时限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合作园区按照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的截至时 间,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市(州)商务
主管部门对合作园区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商务厅。
第十五条 商务厅采取与有关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对考核 评价材料进行查证核实,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 组织有关专家对考核评价数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有关经费列入商务厅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商务厅根据《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综合 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和排 名,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情况通报。商务厅向合作园区所在市(州)人民 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全省合作园区考核评价情况, 并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合作园区反馈考核评价结果及改进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督促整改。对当年考核评价排名位列最后两名的 合作园区,专文函告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合作园区整 改提升。合作园区在两个月内向商务厅提交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告。商务厅负责跟踪合作园区整改提升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预警观察。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排名位列最后两 名的合作园区,专文函报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列入预警观 察名单,约谈合作园区主要负责人。合作园区在两个月内向商务 厅提交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告。商务厅负责督导合作园区加强整改,提高发展质量。
第二十条 动态调整。对连续三年考核评价排名位列最后两 名的合作园区,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园区称号,予以摘牌。被摘 牌的合作园区经整改,两年后方可根据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自 摘牌起三年内,该合作园区所在市(州)原则上不能申报认定新的合作园区。
第二十一条 支持激励。对考核评价排名靠前和排序晋位的 合作园区,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在项目、政策、资 金、招商资源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 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境外客商考察,优先组织参与境内外经贸交 流活动,集中相关资源支持开展经贸促进活动,优先支持申报各 类省级和国家级试点工程、示范基地(园区),并在安排外经贸等各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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