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成都市企业股权质押设立的条件及相关的风险,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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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有权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设立的条件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故可以成为合格的质押“物”。
并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据此可知,我国股权出质根据不同形式的公司股权,其设立质押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由于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出质,出质的结果可能造成股权的转让,所以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必然制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此前,根据《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然而,在《民法典》出台、《担保法》失效的新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有了新的条件,不再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只需要订立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
(二)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
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份、股票转让也作岀了诸多限制,当事人以受到转让限制的股份出质的,其设质行为无效,依据《公司法》第141条:
1、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三)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贷款人不得以下面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3、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股权质押的风险
股权的价值并非一尘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甚至会出现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则会严重损害质权人的权益。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若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且质押股权价值又大幅减少时,质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
此外,由于质权人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履行其他补救义务。
因此,在设立股权质押时,可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严格审查,若目标公司陷入重大诉讼,则可能面临被法院判令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风险,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同时也要审查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或者股权是否已经设立质押。
总的来说,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弱,一旦公司经营状况下滑,或者核心资产与业务被转移,那股权便失去了价值,因此股权质押最好与其他担保措施并用,例如要求将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一并抵押,或者让实控人提供连带担保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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