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是公司治理的源头,良好的股权架构将为公司管理、决策以及开展股权激励和股权融资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股权架构存在隐患,那么随着公司发展,股东之间往往会产生分歧和矛盾,甚至产生控制权纠纷。那么,如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从公司源头来达到节税的效果呢?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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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合法的持股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四种。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必然要面对持股主体的选择,而持股主体的不同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同税务负担。每种持股主体各有自己的利弊,企业要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做出选择。
01、个人持股变为公司持股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法人股东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不一样的是股东为法人股东。
考虑到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这样当公司分红时,依据相关政策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0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即通过持股平台
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1年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上市公司通过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向资本利得转化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04、选择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政策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国发【2017】5号文,(第十五条)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税收洼地,是指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奖励及核定征收等方式,减轻当地纳税人的税负,让当地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低于其他地区。
企业可以选择政策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比如成立某工作室,某服务中心,某咨询中心等等,采用业务拆分或者剥离重组的方式,将某一部分的业务及纳税放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基本税率较低,节税效果也是很不错的。所以,可以将股东分红转化为个独企业对股东所属企业的服务性收入,由股东所属企业支付给个独企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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