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补助申报经费管理规定

谢小明 / 2023-11-20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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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增强非遗传承人群的传承实践意愿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22〕9号)、《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广旅发〔2022〕44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制〔2020〕22号),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经费补贴制度。为规范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发生的支出的补助经费。

  本规定所指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成都市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传承人(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传承为主、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规定,并接受文旅、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补助对象为成都市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享受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誉称号的;

  (二)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的;

  (三)上一年度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六条  新认定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其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发放;享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当年的补助经费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推荐申报评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当年未享受省级以上经费补贴的,其当年市级补助经费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

  第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补助经费的标准为团体代表性成员每人每年2000元,以团体为单位集中发放,单个团体每年发放总额最高为20000元。补助经费每年发放一次。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  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由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各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本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配合开展。

  第十条  补助经费实行申报制度。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工作需要向所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本级管理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通过项目保护单位或直接向市非遗保护中心提交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表。申请表包括明确的经费使用计划、工作任务以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市非遗保护中心按规定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条件:

  (一)履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二)上一年度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首次申报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应用于授徒传艺、传播交流等活动;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补助经费应用于授徒传艺、传播交流等集体活动。补助申请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主体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按照《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开展传承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自觉接受文旅、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向所在地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行绩效考评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严格遵循有利于非遗传承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科学规范真实考评。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在下一年5月1日前向所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和佐证资料。市本级管理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向市非遗保护中心报送。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非遗保护中心对补助经费绩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补助经费落实和发放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用于非遗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对享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金使用绩效不定期抽查,超出补助经费使用范围,或未完成绩效目标的,暂停发放次年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定期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活动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发放次年补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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