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和奖补措施、标准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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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音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广出发〔2015〕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2〕14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音乐产业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从事音乐产业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音乐产业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音乐产业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厅(省音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具体由文化厅牵头。
第四条 音乐产业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分配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竞争立项方式确定。
第五条 音乐产业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主要用于:
(一)支持传统音乐产业与科技、旅游、体育等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技术进步、业态升级及数字化发展;
(二)支持音乐企业孵化、产业聚集和大型专业音乐平台建设;
(三)支持原创音乐作品创作出版、版权保护、版权交易及宣传推广;
(四)支持在四川制作或实施、反映巴蜀特色、宣传四川文化、提升四川形象的音乐品牌;
(五)支持四川民族音乐乐器研发、生产、制造;
(六)支持音乐产业专业人才发掘、培养、培训及引进;
(七)财政厅、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确定的其他音乐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音乐产业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并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的音乐产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融资实施音乐产业项目所发生的融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确定。单个企事业单位融资利息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绩效奖励。主要奖励:国内外知名品牌领军音乐企业在川注册设立地区总部,音乐创作、演唱、制作、经纪等领域的品牌领军音乐人才在川注册音乐企业,以及川内企业投资音乐产业项目,开展音乐推广活动成效显著的;省内音乐作品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赛事活动获得名次奖项的;省内音乐企事业单位创作生产的音乐产品在国内外巡演,宣传四川,提升四川形象有重大影响力的;对四川打造原创音乐基地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单项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财政厅、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确定的其他方式。
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音乐产业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音乐产业项目。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经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其中: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
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实施规划、相关批准立项文件及前期投入凭据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条 文化厅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专家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文化厅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方案经批准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音乐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音乐产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音乐产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音乐产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音乐产业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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