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主体条件、所需材料,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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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四川创新驱动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依据《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四川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四川保护中心成功备案,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各类创新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机构,是指在四川保护中心成功注册,并纳入管理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总体原则是“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
第二章 创新主体备案管理
第四条 四川保护中心对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创新主体依其申请进行备案,建立备案档案。
第五条 创新主体备案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二)经营范围或研发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四川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人员,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三年内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四川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请求备案的创新主体(以下简称“请求人”)需在四川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以下简称“预审平台”)进行注册和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例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部队单位或其他单位若无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提供用于办理专利申请、费减备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请求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四川保护中心对请求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后,四川保护中心按季度公告,备案结果以公告信息为准。请求人备案成功后方可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三章 服务机构注册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在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为备案主体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诚信守法,为备案主体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九条 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具备代理资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
(四)一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四川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四川保护中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建立注册档案、纳入管理。
第四章 预审审查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相关规定,对预审请求量额度、预审流程及预审质量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专利预审质量效率,推进专利预审工作有序开展,四川保护中心实施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按备案主体创新规模、研发能力,科学规范化制定年度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受理计划。
第十四条 四川保护中心对预审请求量额度同时实施动态化管理,以年度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受理计划为基础,综合备案主体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或支持的重大产业领域等因素,对预审请求量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预审流程包括预审请求、预审受理、预审审查及预审核查四个阶段,四川保护中心对上述四个阶段进行规范化管理,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同时将涉及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及相关线索上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预审请求。各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需在预审平台上传专利申请文件、《承诺书》、《一分钟速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四川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等产业领域);
(四)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应当与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相符合;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预审受理。四川保护中心核实预审请求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备案资格,给出申请文件预分类号,核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根据核查结果发出预审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在预审受理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三)明显不属于四川保护中心服务产业领域的;
(四)《承诺书》未按要求加盖全部申请主体签章的;
(五)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未备案的;
(六)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已备案,其他申请人未备案且未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的;
(七)专利申请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撰写或请求书未写明申请人名称或详细地址的;
(八)专利申请属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九)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预审审查。四川保护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审审查,发出预审通过或不予通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预审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初步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
(二)实质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十章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实质性缺陷。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在预审审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
(一)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三)经核查确定不属于四川保护中心服务的产业领域的;
(四)存在多项形式缺陷或明显实质性缺陷的;
(五)未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修改、答复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或修改、答复意见并未针对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或经多次修改、答复后仍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要求的;
(六)专利申请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情形;
(七)在处理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时,申请主体或注册机构未按要求提交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等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陈述意见且无合理理由的;
(八)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的;
(九)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扰乱正常专利预审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多次出现预审不予通过情形或者出现第二十二条第(六)至(九)项情形的,四川保护中心将对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预审合格后,申请主体应按规定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确保申请文件与预审合格文件的一致性,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完成网上缴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
第二十五条 预审核查。四川保护中心收到反馈的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预审合格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正式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致性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专利申请在预审核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不通过,不予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一)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件与预审合格的文件不一致的;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本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收到受理通知书当日或次日)完成网上缴费,也未及时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经预审核查合格后的案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主体应积极主动配合案件快速审查工作。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快速审查被取消的,四川保护中心将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基本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未按规定时限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无正当理由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四)在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五)其他因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不规范操作导致快速审查被取消的。
第二十八条 预审合格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并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专利权维持年限未超过两年的,四川保护中心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四川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主体和注册机构动态追踪管理机制,实施信息档案管理,定期核查档案信息,根据核查结果结合专利申请预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采取提醒、约谈、警告、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注册)资格方式维护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
(一)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40%的;
(四)一年内预审合格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低于70%的;
(五)其他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半年及以上:
(一)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提醒、约谈或警告后,再次违反的;
(二)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三)一年内预审合格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低于60%的;
(四)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五)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案主体资格:
(一)被注销、宣告破产等致使备案主体丧失法律主体资格;
(二)注册地址变更后不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
(三)自备案成功之日起三年内未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四)其他丧失备案主体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案主体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一)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的;
(三)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四)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或严重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注册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
(一)注册机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注册信息;
(二)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注册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代理资格半年及以上:
(一)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提醒、约谈或警告后,再次违反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异常的;
(三)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受到行政处罚,且仍处在处罚期内的;
(四)一年内代理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五)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多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未及时配合撤回或申诉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或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注册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利申请预审代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注册申请:
(一)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的;
(四)已暂停预审服务资格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一年内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六)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多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拒不配合撤回或申诉的;
(七)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干扰、拒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被提醒、约谈、警告、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注册)资格的相关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应按要求积极整改。被取消备案(注册)资格的,期满后可向四川保护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恢复申请,四川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六章 异议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相关备案主体或注册机构对四川保护中心作出的违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川保护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四川保护中心接收异议申诉申请后,60日内完成异议申诉审查,异议申诉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申诉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保护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4月20日印发的《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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