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都江堰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申报对象、奖励标准

谢小明 / 2023-11-24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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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符合都江堰市产业发展规划,独立法人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章 开办扶持

  第二条  鼓励制造业生态圈相关专业机构在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产品销售、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财务结算、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正常运营后比照签约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含都江堰市行政范围内的实物出资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扶持。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场所租赁费用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给予租金扶持。

  第三条  支持食医药企业申报各类本地药品注册,对新获得本地药品注册在成都市及市级以上奖励基础上给予2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用地扶持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鼓励企业租赁土地或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

  第四章 投资扶持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投资扶持。实际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实际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亩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纳税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单纯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不在扶持范围。

  第六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盘活存量闲置资源。企业兼并重组新增投资享受新引进项目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投产扶持

  第七条  新办企业,自企业正式纳税的第一年度起,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8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按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六章  做大做强扶持

  第八条  对年解缴税金首次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额2%的总额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增加10万元/亩,奖励标准递增1个百分点的比例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当年在沪深两市主板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对主要经营者的奖励;对当年在沪深两市新上市中小板、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交易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在港、澳、台及境外成功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万元或年上缴税收强度不低于8万元/亩的现有企业,按照完整会计年度对比,按其对本市实际财政贡献较前最高贡献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年上缴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负责人,比照其上一年度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给予个人7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年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企业,或年上缴税收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可申请高于本办法的个性化精准扶持。

  第七章 集约发展扶持

  第十四条  对进入园区集中发展的项目,比照生产性用房面积给予节约用地建设扶持,具体标准如下:修建一层的按85元/平方米给予企业扶持;修建二层按95元/平方米给予企业扶持;修建三层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增加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40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租赁厂房租金扶持。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环保、税收产出等要求的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上缴税收强度给予租赁扶持。上年度上缴税收强度达到150元/平方米(含150元/平方米)的,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扶持;上年度上缴税收强度达到300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的,按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扶持;上年度上缴税收强度达到600元/平方米(含600元/平方米)的,按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扶持。扶持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租金总额。

  第八章 转型升级扶持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凡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七条  凡企业当年获得的各类专利,除享受省、成都市规定的资助外,再按照《都江堰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投资扶持。对经备案、核准的技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比60%以上),并在项目立项批复的期限内完工投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企业技改资金扶持,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或者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新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条  按“西控”绿色发展要求向成都市域外梯度转移且税收解缴关系保留在我市的企业,转移完成后可申请总部经济办法扶持,其土地、厂房按市场化评估由市政府收回。

  第九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本办法实施期间,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类型企业,如与成都市奖补政策相重复的,除享受成都市政策外,再给予2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项目均享受经开区提供的“一站式代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主导产业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申请享受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园区集中发展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和核心人才在个人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对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企业上缴税收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相关人员参观本市景区免票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入驻都江堰市且税收解缴关系在都江堰市的生产型企业,其产品优先推荐进入《成都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并按同等优先原则在都江堰市推广使用。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企业,自正常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年期间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90%(不含成都市级以上获得的其他扶持资金)。对经营者的奖励政策原则上不交叉享受。

  第二十八条  经确认有环保违法、安全违法、税务违规和其他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的存量企业本年度不得享受本扶持办法。在申请享受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园区外既有重点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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