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材料、程序要求及评价标准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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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 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和规 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市级技术中心在创新 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四川省企 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 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 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 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 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 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经济和信息 化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市发展改革委)、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泸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地税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以下称成都海关 驻泸州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研发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属辖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 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 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 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四)依据评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识产 权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依据国家产 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识 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根据确认 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联合发文,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 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泸州市企业技 术中心工作总结》、《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 评价年度的4月20日前报送到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 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 设等工作,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十五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市 企业技术中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7月15日前,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 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每年对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市级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 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 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更名与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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