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4年成都高新区鼓励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方向条件、标准及材料,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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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向 1: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级,对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将欧美日有效专利按照专利类别与国内有效专利按 1:5 进行折算后,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30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20 件以上;
②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在 1000 万元以上;
③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专利转让许可收益 500 万元以上,且其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或上年度专利质押融资额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获评中国专利奖或四川专利奖(需为第一获奖人,获奖专利需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④企业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支持标准
对符合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的,给予 50 万元支持;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的,给予 40 万元支持;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支持。
3.附加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相关证明文件(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立项的项目企业提供,且无需提供 3、4、5、6);
(3)国内外专利清单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带防伪二维码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能体现研发经费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专利与产品(技术)的相关性分析报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相关合同、发票及销售收入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专利转让许可合同、银行凭证及专利转让许可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专利质押融资合同、银行凭证、专利质押融资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证书;
(6)《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正式文件);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支持方向 2:对企业新获批中国专利奖、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获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奖项(申报主体需为第一获奖人,且获奖当年人才及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奖励;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5 万元、20 万奖励。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中国版权金奖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中国驰名商标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30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获批当年人才及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和 15 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支持方向 4: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 2 万元支持,对企业获得国外注册商标每件给予最高 4000 元支持。
内容一:
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 2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含知识产权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成都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2)专利授权以专利授权公告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2.支持标准
对企业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按不高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含各级各类资助),欧洲、美国、日本专利每件最高给予 2 万元支持,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最高给予 1 万元支持。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明细表;
(2)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包含授权基本信息、说明书摘要),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费用清单及相关缴费凭据(费用清单需清楚列出各项费用的名称、金额,缴费凭据需提供中文翻译件);(4)授权专利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例如省级、市级)资助的,需提供资助清单及收款票据(资助清单需清楚列出资助部门、资助金额);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内容二:
对企业获得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给予最高 4000 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含知识产权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成都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2)注册商标资助以注册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2.支持标准
欧洲、美国、日本注册商标每件资助 4000 元,其它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 2000 元。同一项目最多支持向 2 个国家的注册。国外知识产权授权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 50 万元。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明细表;
(2)《国际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支持方向 5:对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最高 100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分主导和参与两类。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应为在国际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应为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排序前两名的起草单位,其它为参与单位;
(2)国际标准应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 ISO 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其它全球市场公认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批准发布;
(3)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应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批准发布;
(4)标准发布日期应为申报时的上一自然年度内。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分别按项目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主导修订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 30%给予奖励;
(2)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分别按项目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 30%给予奖励;(3)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主导或参与的,各单位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4)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奖励的,应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作为主导或参与单位的证明、注册专家证明、参编者提出的标准意见和建议内容等证实性材料(材料为英文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2)申报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奖励的,应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标准文本暂未正式出版的应提供权威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起草单位证明等证实性材料;
(3)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主导或参与的,应提供加盖相关方公章的资金分配协议书。
支持方向 6: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前 3 年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运营补贴。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上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企业或由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企业或由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的企业给予连续 3 年,每年 100 万运营补贴。针对同一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仅补贴一次。
3.附加材料
(1)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证明文件;或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负责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的证明文件;
(2)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支持方向 7:对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2)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预警分析、FTO 分析、专利导航、专利查新、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上市知识产权辅导、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等其它知识产权促进类工作。
2.支持标准
(1)企业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FTO 分析、专利查新、企业微导航等,并形成分析报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7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3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
(2)企业上年度购买知识产权数据库(含数据库账号)或自建知识产权数据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 70%,给予最高 5 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
(3)企业上年度通过首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包括认证费、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的 70%,给予最高 2 万元资助;
(4)企业上年度开展上市知识产权辅导,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 70%,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5)企业上年度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 70%,给予最高 3 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FTO 分析、专利查新、企业微导航报告,相应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知识产权数据库类:知识产权数据库购买合同、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类:上市知识产权辅导成果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类: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成果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规模以上企业证明资料;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支持方向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或者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经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需附和解协议)确认可获利益的,且生效的时间在申报日的上年度;
(2)申报单位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2.支持标准
对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包括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鉴定评估费等维权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给予支出成本的 50%,每个项目不超过 25 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报表;
(2)成本费用支出凭据(包含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3)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需附和解协议)(如为外文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4)维权支出费用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例如省级、市级)资助的,需提供收款票据;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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