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南充市阆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及高企申报条件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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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造全民招商环境
第一条 重奖“首引人”。对为我市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发挥重要作用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其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重奖引荐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开展延链引荐招商,带动上下游产业链集群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从其引荐首家企业在阆注册时算起,三年内,其招引企业自然年度产值之和突破10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100万元,该自然年度产值之和每增长10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度用于产业化和技改新增机器设备,新增设备总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按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增设备总价超过300万元的,执行国、省、南充市相关补贴政策。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制造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当年新纳入统计名录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已纳入统计名录库的工业企业实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给予3万元/年补贴。
第六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总部在阆中且在阆中的制造基地产值不少于该企业总产值50%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央视、省级卫视开展宣传营销的,按广告费支出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展示展销。对企业参加国、省、南充市统一组织的中博会、西博会、进博会、广交会等展会、展销活动,取得较好示范引领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对实现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产学研结合。制造业企业与各类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用结合,引进或聘请科研院校专家、教授等高端人才指导企业发展,与驻阆高校联合建设相关专业,取得重大成果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在阆中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首次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首次获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对制造业企业首次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省级“中华老字号”等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制造业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2024年1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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