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彭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政策申报补助标准、主要内容和对象

谢小明 / 2024-05-15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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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4年彭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政策申报补助标准、主要内容和对象,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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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实农业产业基础

(一)支持农业设施建设

1.对集中建设100亩以上智能物联网、机器人作业等一体化现代生产设施设备,新建高标准种苗繁育工厂化车间及配套设施设备的项目,按照投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建设绿色及以上标准,规模化、智能化蔬菜(含食用菌)大棚,对10亩及以上、平均投资强度20万元/亩以上的工厂化生产设施,按照投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集中新建50亩以上、平均投资强度0.3万元/亩以上节水灌溉设施设备和肥水灌溉一体化系统的经营主体,按照投资总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通过上级部门《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验收,成功创建生猪屠宰标准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3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自建病害畜禽尸体暂存设施、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项目建设资金总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新(改、扩)建畜禽(水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按照投资总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提档升级,新增配套全程机械化设施设备的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按照投资总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蛋鸡规模养殖场按照投资总额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畜禽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对我市定点屠宰企业每年屠宰本地出栏生猪3万头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助;屠宰本地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助;屠宰本地出栏生猪7万头以上的,给予50万元/年的补助。扎实推进牛羊禽集中屠宰行动,对新建投产、证照齐全的家禽集中屠宰项目、牛羊集中屠宰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对新购买未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且适合本行政区域农机化发展的国际、国内先进蔬菜、中药材、食用菌机械化播种、移裁和收获机具,以及新购买促进天府森林粮库建设及林产业(含森林药材、笋(材)竹林、林下食用菌等)种植、生产、加工的相关机具,按照购置价50%的标准进行补贴,同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类品目(同一类产品名号)机具一年累计补贴台数不超过3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农业生产用水矛盾突出,确需修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村(社区),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标准化提灌站建设指南〉的通知》(川农函〔2024〕9号)和省排灌站《关于贯彻执行〈泵站验收规程〉等五个地方标准的通知》(川排灌站发〔2020〕5号)要求新建的农村机电提灌站,按照投资总额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9.对承担科研机构实施的“1+5”特色产业科研项目,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取得成果并成功运用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科研机构和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与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品种资源保护和生产技术研究,对新育成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登记、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含林草部门认定),或通过畜禽新(水产)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育成单位,给予5万元/个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含作物、畜禽、水产、农业有益微生物),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场或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规模养殖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对购买本地工厂化集中育苗模式生产的蔬菜种苗(含菌种)用于彭州市域内农业生产,且购买费用总额1万元以上的单个经营主体,按照购买费用总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农业规模发展

12.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核心示范基地中,对新建成集中连片蔬菜300亩(其中大蒜200亩、食用菌100亩)及以上的绿色及以上标准种植基地的经营主体,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13.对百里画廊两侧500米区域内(含500米)和官渠郊野公园内从事符合百里画廊大田景观种植计划的单个经营主体,土地规模经营在50亩以上(含50亩),按照每年4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林下养殖50亩以上,年出栏5000只鸡当量以上(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按照200元/亩给予补助,最高不超10万元。

14.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已整改恢复的存量耕地“非粮化”地块和已复垦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的进行农作物种植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300元/亩/年的种植补助和100元/亩/年的保险补助,种植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油、蔬菜、川芎等农产品。

15.对符合规定新建集中连片30亩及以上木质原料林、森林蔬菜的经营主体,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采取新造和改造方式培育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笋用竹、中药材(多年生)的经营主体,按照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低质低效材用竹林实施提升改造的经营主体,在完成改造后的当年,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绿色农业发展

16.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和蔬菜尾菜为原料,进行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加工等循环利用,对利用彭州市域内农业废弃物量10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30元/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实施化学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建立肥料农膜购买使用台账,科学施肥且完成农药包装物或农膜回收的,5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照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对购买本地企业生产的有机(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等用于彭州市域内农业生产,且购买费用总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购买费用总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实施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对开展蔬菜生产全程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的,50亩以上的给予植保组织10元/亩的统防统治补助经费,并给予生产主体80元/亩的绿色防控补助经费。

(五)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19.支持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对开展种植业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全过程生产服务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助,服务组织作业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且服务小农户的作业量占比不低于60%,单环节按照实际服务价格2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30元,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单个服务组织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对新评定为省级、成都市级、彭州市级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彭州市县镇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承接运作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镇(街道)农业社会化服务站(点)的非公益性的服务组织或服务组织联盟等市场主体,每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补助。

(六)支持农副产品加工

21.鼓励彭州市内蔬菜加工企业以订单方式收购彭州本地蔬菜并进行加工,年收购量达1000吨(含)以上的,按照收购费用总额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对新建总装机容量40吨以上且使用清洁燃料的粮食烘干设施,在上级农机购置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

23.对购置冷藏车(不含二手车)用于生鲜农产品配送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购置成本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台冷藏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经营主体累计补助不超过25万元。

24.对新建用于蔬菜、中药材及水果等农产品贮藏保鲜,库容达到500立方米及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在400元/立方米以上的冷藏库(含气调库)的经营主体,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级财政累计补助额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

25.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奶牛散养户将生鲜乳集中交售到合法的生鲜乳收购站。按照0.1元/500克的标准对集中交售生鲜乳的奶牛散养户进行补助。单个奶牛散养户的累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年。

二、促进农业品牌建设

(一)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

26.鼓励实施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开展绿色防控实现农药减量增效,对于种植农产品,对取得“有机转换认证”并按照有机标准生产一年以上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基地规模30亩(含)-50亩的奖励3万,50亩(含)-100亩的奖励4万,100亩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27.养殖业产品中,肉牛年出栏量500头及以上的、肉羊年出栏量2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年出栏量2000头及以上的、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25000羽及以上的、鱼虾养殖池塘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获得“有机转换认证”并按照有机标准生产一年以上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8.对新获得“有机认证”的种养殖主体(其中土栽食用菌100亩以上、基质栽培食用菌50万袋及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保持“有机认证”的种养殖主体,给予2万元/年的一次性补贴。对于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开展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主体,给予2万元/年的一次性补贴。

29.对当年度同一经营主体的不同产品获得多个认证的,在最高奖项补助的基础上,每多获得一个绿色食品认证,增加2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主体需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生产期内持续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当年度同一经营主体的同一产品获得多个认证的,按照最高奖项补助,不得重复奖励。

(二)支持品牌宣传营销

30.支持农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对在国内外城市交通枢纽、高速路服务区等重要节点,合法设置户外广告牌或电子宣传牌的,按照宣传投入费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区域公用品牌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等中央级主流媒体以及收费新媒体上投放广告,按照广告投入费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自主品牌在中央级主流媒体以及收费新媒体上投放广告,按照广告投入费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1.鼓励在国内外城市机场、火车站、高速路服务区、旅游景点、星级酒店等重要场所开设品牌农产品专营店,对新开设品牌农产品专营店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开店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专营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经营主体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2.鼓励开展品牌推介、农产品展示展销,对经营主体(不含林业)参加各类农业展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装修费用总额5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单个经营主体(不含林业)当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知名品牌创建

33.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企业品牌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优质生鲜农(林)产品生产主体以“龙门山”公用品牌出口,按照商务部门数据对其出口销售总额5%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生产主体年度出口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节会(会展)活动开展

34.对举办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品牌建设的农业展览、节会活动的承办主体,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认定的,彭州市级以上农业展览、节会活动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彭州镇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意,组织开展的彭州市级及以上农业文化研讨会、论坛等农业文化活动,每场补助5万元。对促进林草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的,经林草部门审定批复的花卉(果类)节会一次性给予承办主体5万元补助;参加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举办的生态旅游、林产品等展览展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35.支持中国·四川(彭州)蔬菜博览会,激发市场主体参展观展积极性,对农机类参展商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类及植保器具参展商给予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展会承办方统一申报。

三、发展新型经营主体

(一)支持引领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36.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彭州市级的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兽药减抗达标示范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补助。

37.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彭州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15万、8万、4万一次性补助。对于成功取得与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相关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农(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单位,给予5000元/个的一次性补助,每个申报主体一年不超过5万元。

38.对全市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给予项目扶持,支持其提高自身能力、完善基础、延伸产业链,每年奖励扶持不超过5家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每家给予10万元项目奖励。

39.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就高不就低。

(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40.支持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对登记赋码以来实现连续三年经营性收入(不含发包收入)100万元以上且每年盈利10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不含发包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每年盈利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农业电商发展

41.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支持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电商实训、品牌培育、直播团队孵等农村电商专项行动,构建“线上引流+线下消费”模式,经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考评合格、良好、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每个专项行动10万元、6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

42.聚焦我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支持农村电商赋能。当我市蔬菜在地价格低于0.1元/斤时,电商平台、数字化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人直播等农村电商主体积极组织销售,将在地售价拉升0.05元/斤以上,且销售订单成效量达5千万斤、3千万斤、1千万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43.鼓励主播优化带货细分品类,支持电商带动发展。评为2024年国家9部门有关农村电商政策中“10000名左右农村电商带头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网红”等主播、龙头企业等网络直销我市乡村“土特产”年度金额达1亿元、5千万元、1千万元、5百万元的,当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代运营等“一站式”服务。

44.增强和美乡村电商服务功能,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对设立快递服务站点开展双向配送服务,每年收发快递件数达15万件、10万件、5万件的村(社区),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奖励。对制作传播宣传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安全、环保类等节目,能引导舆论、弘扬正能量,促进乡村产业品牌、乡风文明、乡村治理提升,且关注粉丝数分别达1000万、500万、100万、50万、20万的个人或机构;单品点击量分别达500万、100万、60万、40万、20万的,当年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补助。

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一)支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45.鼓励开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美丽宜居村庄”的行政村(社区)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村”的行政村(社区)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成都市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村”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先行村”的村(社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成都市美丽庭院建设参考标准的美丽庭院,按3000元/个,给予美丽庭院所在村(社区)一次性补助。

46.支持乡村治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乡村治理示范村(社区)的行政村(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7.扎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川西林盘、闲置农房、集体建设用地、废旧厂房和学校等拓展业态功能,延伸产业链条,重构乡村价值,实现多方合作共赢。对打造文创工作室、艺术工作站、演艺中心、科技体验馆、传统手工铺民宿康养等,流转(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从流转(租赁)次年起,按实付年租金的40%给予项目业主奖励,连续奖励两年,累计最高60万元。

(二)支持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

48.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对依托彭州市优势特色产业基地拓展农业功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规范性农商文旅体融合项目的经营主体,按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9.对新评定的省级森林(竹林)康养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省级森林康养人家、省级森(竹)林人家、省级自然教育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成都市级森林(竹林)人家,给予6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农村新业态发展

50.对于在林盘景区、农业园区内以及镇村合并资源活化发展农业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对新建并评选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消费新场景是典型案例的连续补助三年,投入运营第一年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第二年正常运营的补助6万元,第三年正常运营的补助4万元。对新评为成都市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消费新场景的典型案例奖励5万元;对支持新消费场景运营,并获得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主体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

五、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51.鼓励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对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彭州市“农贷通”市场化村站实际发放的涉农贷款,按照当年新增贷款余额5‰和1,200元/站点/年(每个银行补贴不超过10个站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农贷通村级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标准化村站建设1万元/站点、示范村站3万元/站点的标准给予村站管理运营方一次性奖补。

(二)加大人才扶持力度

52.支持培育一批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等乡土人才。具体政策纳入《彭州市乡村振兴人才专项政策》实施。

53.支持现代种业、现代农业产业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围绕建圈强链布局人才链,支持引进一批有影响力的现代种业、现代农业产业科技领军团队、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具体政策纳入《彭州市促进蔬菜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和《彭州市乡村振兴人才专项政策》统一实施。

六、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包括:设立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彭州市的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未进行设立登记但进行了税务登记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及其人员、彭州市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合同、劳资纠纷、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被纳入“两个名单”、违规违法占地、违规违法建设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存在严重失信的行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取消当年度享受本奖励办法的资格。

(三)对恶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奖补对象后三年享受一切彭州市级财政优惠政策的资格。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彭州市级奖励扶持措施的,不重复享受,按照最高额进行奖励。已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享受本措施及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扶持措施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再享受本措施奖励扶持措施。

(五)除有明确规定外,已享受上级项目资金的业主,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六)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措施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州市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和实施。各项奖励扶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明确奖励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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