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的通知

江露 / 2024-11-04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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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更高水平建设“3+6”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生态活力区建设,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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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推动发展活力新潮消费

第一条  支持打造示范性消费场景

鼓励市场主体在温打造特色街区、地标潮购、夜间缤纷等示范性消费场景,经综合评定后,给予单个实施主体或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激励。新晋被国家、省、市评选认定为特色商业街(区)的,再给予实施主体或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各镇(街)]

第二条  鼓励发展品牌连锁和统一收银结算

(一)鼓励优质零售连锁企业新开门店扩大经营规模,经综合评定后,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鼓励商场、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实现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三条  支持汽车销售

鼓励品牌汽车4S店、城市展厅、交付中心在我区落地投运,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四条  支持发展品牌特色餐饮

(一)培育品牌餐饮,鼓励餐饮企业连锁化发展,支持企业申报“老字号”等称号,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鼓励餐饮市场主体参与各级商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的名店、名菜、名小吃评选活动,对首次获评的餐饮市场主体,分别给予名店最高15万元、名菜最高8万元、名小吃最高3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五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

(一)鼓励企业在我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会议,经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定后,给予每届活动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二)鼓励企业在我区举办展、演、秀、市、节、赛等消费主题活动,经综合评定后,给予主办方或授权承办方最高3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第六条  支持新引进品牌首店

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区开设首店,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每个首店最高20万元一次性激励,每年不超过20家。支持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等运营主体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经综合评定后,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3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二章  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第七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且在库首季经营规模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 “上规”激励。对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库内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5万元“稳规”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第八条  支持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扩大规模

鼓励服务业商贸业企业做大做强,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激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第九条  培育电子商务企业

鼓励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模式开展进出口业务,经综合评定后,分梯度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三章  推动楼宇经济发展

第十条  支持楼宇品牌打造

鼓励楼宇运营主体参与“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甲级商务写字楼”“专业(特色)楼宇”“创建型专业楼宇”的评级认定,经评级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  鼓励楼宇企业做优做强

鼓励楼宇(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通过招引、培育等方式推动产业集聚,加快楼宇去化,提高楼宇质效,经综合评定后,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四章  鼓励企业参与温江自贸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进出口业务,按照企业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给予贴息激励,单个企业激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十三条  提升自贸协同改革先行区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货物进出口业务,经综合评定后,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十四条  支持自贸协同改革先行区开放平台建设

(一)鼓励企业建设国家(商品)馆等开放平台,经综合评定后,给予载体建设方和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对依托平台举办自贸协同改革先行区国际化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制度创新会议、论坛的机构或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机构)。特定条款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申报政策的所属年度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享受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政策自2024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企业符合温江区相关人才政策的,按照人才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办规〔2023〕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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