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13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南通、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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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能效,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知识产权服务业为核心,以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目标,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空间相对集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的申报、批复、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聚区建设运行应遵循政府引导、服务产业,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创新发展、开放合作,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集聚。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全省集聚区的布局认定、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推荐、业务指导,推动集聚区加快建设和发展,协助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集聚区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者产业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集聚区的建设主体。
第二章 申报与批复
第七条 申报建设集聚区以建设主体的名义提出,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复。
第八条 集聚区申报原则上按照“培育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批复一个”的模式推进。
第九条 申报建设集聚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科学高效。所在园区管委会或者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集聚区有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产业需求强烈。区域内现代化产业体系基础扎实,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突出,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集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三)四至边界清晰。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相对集聚,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具有完备的集聚载体且有一定的发展空间。集聚区内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业态特色鲜明。建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业务窗口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并已集聚了不少于15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基本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人才等全链条,并与当地产业布局有效匹配,;
(五)配套服务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展示推广、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商务洽谈等相关配套服务和资源保障。
第十条 申报建设集聚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二)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书;
(三)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其中,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集聚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主体,发展定位,运营管理单位,基础设施、产业链协同配套情况,以及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目标任务。包括总体目标、集聚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设期内围绕机制完善、平台建设,机构引进、品牌打造、新产品新模式开发等拟开展的重点工作;
(三)保障措施。包括拟对服务业发展以及入驻机构的支持举措,集聚区硬件平台和软件环境等综合支撑体系建设情况。
申报材料需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省知识产权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初步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发文批复同意建设。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集聚区建设重点任务,主要包括:
(一)强化政策支持。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科技、贸易、土地、财税等政策措施,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不断完善集聚区硬件设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空间,强化检索系统、管理云平台等软件支撑,加强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力度,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
(二)促进机构集聚。培育和引进质量优、信誉好、层次高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机构加强合作交流,形成涵盖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托管、运营等业态的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建立入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能力提升;
(三)打造服务生态。建设区域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深度合作、系统创新,建立入驻机构业务咨询、公益培训等轮值制度,深化服务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筑行业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文化宣传。强化知识产权文化载体建设,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展示区域知识产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促进知识产权跨区域交流合作,推进服务机构品牌建设,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积极组织机构参加展会、论坛、研讨等多种形式活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高端化、国际化。
第十三条 集聚区建设期限为二年,自省知识产权局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中相关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引进、管理和发展情况;
(三)集聚区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特色创新做法;
(四)集聚区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引领作用;
(五)集聚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与建议。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合格的,集聚区正式进入运行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六条 集聚区运行期间,建设主体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优势,提升集聚区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集聚区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大指导力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宣传引导等手段,从机构培育、应用示范、人才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持续给予集聚区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加强对集聚区运行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政策规划、模式创新、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进入运行期的集聚区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集聚区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从机构集聚效果、功能配套能力、宏观管理水平、政策发展环境、产业支撑成效等方面组织对集聚区发展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聚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集聚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
(二)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三)申报或绩效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集聚区称号或通过绩效评价;
(四)不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其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聚区实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集聚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省知识产权局,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一)集聚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集聚区的运行机制发生变更;
(四)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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