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简阳市促进标准厂房优质利用激励办法征求稿申报条件范围及奖补奖励程序整理,详情如下,新培育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每年次申报时间内,每取得其中一项额外再增加1元/平方米/月的激励,若同时新培育成为二项及以上的,则可叠加享受额外激励,额外激励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更多详情,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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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制造强市建设和简阳市“立园满园”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成都市经信局等4部门《关于加快市属国企标准厂房产业化利用的通知》(〔2024〕W-384号)、成都市经信局等2部门《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W-16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标准厂房高效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简阳市促进标准厂房优质利用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广大群众意见。
第一章适用范围及认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涉标准厂房是指国有企业或具有产业园区运作经验的民营企业,建设以租赁方式供给其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运营主体是指具有标准厂房或产业孵化载体运营经验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稳定的财务状况以及较强的产业聚集和导入能力。
适用对象是指在简阳市依法租用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具有现代化管理制度的企业。鼓励符合简阳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入驻。
第二条、标准厂房及运营主体认定由经科信局、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简阳生态环境局6个部门(单位)共同对标准厂房建筑规划设计、建设资质以及安全、环保措施落实等多方面审核,并由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简阳市标准厂房项目及运营主体资质联合审查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附件1)上予以认定。
适用对象认定由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对《简阳市标准厂房入驻企业激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进行初审并报经科信局,经科信局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对适用对象产业业态、经济质效、建设成效等多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条款与简阳市其他政策相重叠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企业不再享受。
第二章·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生产运营激励
(一)激励标准
第四条、营业收入激励。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按照《简阳市入驻标准厂房激励表》(以下简称《激励表》,详见表1)所对应激励标准享受激励资金。按照《激励表》所对应的营收及激励标准,对于同时租用不同楼层的企业,按照企业所租用全部楼层营收总和、租用厂房面积,综合计算企业营收标准,分楼层对应享受激励资金。每个企业享受激励资金的年限不超过3年次。详见下表。
表1简阳市标准厂房入驻激励表
单位:营收标准(元/平方米/年)、激励标准(元/平方米/月)
入驻 楼层 |
营收标准D档 |
激励标准 D档 |
营收标准 C档 |
激励标准 C档 |
营收标准 B档 |
激励标准 B档 |
营收标准 A档 |
激励标准A档 |
一楼 |
8000 |
4 |
13000 |
8 |
15000 |
12 |
17000 |
16 |
二楼 |
7000 |
8 |
10000 |
10 |
13000 |
12 |
14000 |
14 |
三楼及以上 |
6000 |
10 |
9000 |
12 |
12000 |
14 |
13000 |
16 |
备注 |
营收标准计算方式:12个月总营收额/租用厂房总面积数。 |
第五条、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在达到享受营收标准及楼层对应激励标准的基础上,新培育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每年次申报时间内,每取得其中一项额外再增加1元/平方米/月的激励,若同时新培育成为二项及以上的,则可叠加享受额外激励,额外激励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企业培育激励与营收激励同步申报。
第六条、支持标准厂房产权分割。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精神,本办法所认定的标准厂房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部分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10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在办理分割转让工业标准厂房的不动产登记前,受让方应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
(二)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七条、申报时间为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6月前,入驻企业自签订入驻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日起满12个月后即可进行申报。
第八条、适用对象达到激励标准申报条件后,即可向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填报《申请表》,并附提供包括租赁合同、企业营收证明、租金缴纳凭证、园区或镇(街道)证明、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资质证书,实际申报主体与享受政策资金主体需保持一致。
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经科信局,经科信局召集财政局、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对激励档次、激励资金、额外激励等内容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经科信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审定结果作为适用对象受激依据,由财政局拨付激励资金。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激励资金由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激励办法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且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适用对象需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生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激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全额收回前期领取的激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将所租标准厂房转让后不再享受本政策激励。
第十二条、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政策由经科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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