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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先拨后股”
先行先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天府新区在科技创新先行先试改革和示范引领作用,破解创新团队技术评价和成果转移转化早期融资难等问题,试行通过“先拨后股”模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推动更多前沿性、引领性、原创性技术良好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根据《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先拨后股”先行先试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先拨后股”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科技局、财政国资局、审计局、成都科学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专班,统筹“先拨后股”全过程管理,审批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立项、变更、终止、退出、绩效评价等事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项目立项(揭榜挂帅)
1.项目征集。科技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评选程序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征集可采取公开征集和机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集同时组织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服机构等进行推荐。
2.初审及尽调。科技局指导持股公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后,组织论证组对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开展初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初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科技局结合初审、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评审项目。论证组组成不低于5人,包括投资专家、技术经理人、产业技术专家等,重点论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对新区产业发展及“四链融合”的促进支撑作用。
3.综合评审。科技局指导持股公司,组织市场顾问、行业专家、投资人等对评审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资助方案建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的各方出资、资产等进行审核。
4.专题会议研究。工作专班根据尽职调查报告、评审意见、资助方案建议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资助方案等事宜。
5.社会公示。科技局对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存在问题的拟资助项目,不予支持。
6.协议签署。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持股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转股条件、退出决策方式等事宜。
第四条 项目实施(科研期)
7.资金拨付。科技局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承担企业自筹资金到位50%后,首期向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的50%。
8.项目实施。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持股公司负责跟踪项目进度,及时向科技局汇报实施情况。
9.中期评估。科技局按照合同约定中期评估节点,组织持股公司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且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全部到位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根据科研进度,提前提出中期评估申请。对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资助。
10.结题验收。科研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审计工作。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根据科研进度,提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科研期内,项目达到转股条件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科技局不再对项目组织结题验收。
第五条 股权管理(持股期)
11.转股管理。项目达到转股条件时,经科技局审批通过后,持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签署股权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以增资、委托管理等合法合规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转股后持股公司不作为项目第一大股东,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获得外部股权投资的,财政资助实到资金按市场同价转化股权数量;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转化为相应股权数量。项目增资扩股时,国有股权同比例稀释。项目科研期后的2年内为股权转化期,期间新区保留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股权转化的权利,股权转化期计入持股期。
12.投后管理。持股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要求,动态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投后管理工作,定期监测项目运行情况。
13.退出管理。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股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及股权投资协议约定,通过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施股权退出,原则上持股期不超过5年。
(1)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或被并购;
(2)项目合同或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14.股权转让。持股公司在持股期内根据合同约定择机开展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持股期内,被投企业或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股东等回购股权的,持股公司按照已拨资金与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利息计算期间为每笔资金实际拨付之日起至收到转让款之日止)的价格向受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回购份额原则上不超过持有股权的50%。持股期结束后,股权退出遵循市场化原则。
15.收益管理。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含项目团队回购)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收回的资金,由持股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要求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科技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财政国资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项目资金按照“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原则进行管理,科技局按程序向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项目资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设备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为实施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购置或租赁设备的费用。
2.材料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为实施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等的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开展中试验证、样品试制、检验检测、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4.劳务费: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按规定列支由单位缴纳的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
5.场地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办公和生产场地租金,支出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
6.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八条 运行费用。“先拨后股”实施过程中,“先拨”阶段产生的运行费用,如评审、尽职调查、审计等相关费用,从资金池中据实列支。持股公司应当建立“先拨后股”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对“先拨后股”项目进行专账管理。
第九条 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企业先行投入,财政按协议约定匹配予以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5〕8号)相关规定,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合同内容。如需变更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延长科研期等,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专班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中期评估、结题验收未通过的,经工作专班专题会研究后,按项目终止方式损失核销,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对结题验收通过,但股权转化期内未触发转股条件的,结余资金(如有)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主动向科技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工作专班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按项目终止的方式进行损失核销,结余资金(如有)按原渠道退回。
1.受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
2.项目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且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3.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无法继续实施的;
4.其他可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科研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作专班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可终止项目实施。科技局、持股公司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首期资助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未开展与项目合同所述项目相关的实质性业务的;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3个月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第十四条 对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科技局指导持股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
第十五条 对持股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期间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持股公司应向科技局提出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科技局按程序报工作专班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退出。
1.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2.国家政策明确要求股权退出;
3.项目经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施;
4.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持股公司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照持股公司认定的第三方评估价格,回购由资助资金转换的股权,并办理相应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 对超出持股期未实现股权退出的,且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因破产终结导致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对资产进行减值核销的,经工作专班专题会研究通过并形成结论后,可认定为损失。
第五章 免责机制
第十七条 “先拨后股”试行过程中鼓励创新、尽职免责,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1.未违反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先拨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3.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4.未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5.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6.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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