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四川省科技厅了解到四川省科普基地申报条件以及程序,通过查询官方资料,将四川省科普基地申报条件以及程序整理如下文所示!希望会对各位伙伴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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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
(二)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三)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五)已运行并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两年;
(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七)具有稳定的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八)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超500人的科普活动6次以上,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有主题性的科普活动;
(九)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符合各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法规。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九条 根据功能、资源特点和主要服务形式,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自然资源类、生产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
第十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不少于100人的多功能报告厅;
(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匹配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博物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主题文化场馆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3名;
(三)鼓励建立数字化场馆,增加沉浸式体验项目,增强科普的互动性和趣味性;
(四)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 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万人次;
(六)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含有科普属性的场地。申报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需获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
(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并配有相应的展品展项等,展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资源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
(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是指在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产业园等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生产基地等。申报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所展示的研发技术或生产工艺、产品在同行业、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主题展厅,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类的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配备有相应数量与研发技术、产业产品相关的科普设施设备,具备与科普主题匹配的传播方式;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属于产业园区类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2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8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
(六)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科普作品、产品和活动的能力,同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共建活动。
第十三条 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
(二)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四)科普栏目或版面的年访问量不少于1000万次,印刷品年出版量不低于1万份/套;
(五)设有科普内容审核机制,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基地申报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推荐。
第十五条各省级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市(州)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科普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参与联合申报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统筹开展科普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科技厅适时发布年度认定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科技厅受理。
第十八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新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和科技管理部门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主要按照上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检查;
(二)会议评审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现场考察由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综合评议主要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综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当年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在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名打分,对评审中不予推荐的申报单位应写明不推荐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一条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科技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提交科技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授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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