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服务业倍增发展!龙泉驿区科技项目申报条件及奖补汇总!

吴艳红 / 2025-10-23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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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了解到为推动我区服务业提质倍增发展,加快构建与先进制造业高地、现代化品质城区相匹配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结合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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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服务业项目投资

第一条开办奖励

1.重大项目实缴资本奖励。对总投资3亿元或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服务业重大项目,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注册多家公司的,按照取高不重复予以奖励。

2.新招引企业开办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新招引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区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奖励20万元。

第二条建设支持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经市级认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产业化项目,根据商业建设规模及自持比例等情况,分梯度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2.鼓励项目快投快建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服务业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且在约定竣工时间基础上提前三个月(含)及以上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按每提前1个月50万元的标准给予快投快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商业载体改造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对建成五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品市场、商务楼宇整体进行数字化改造、硬件更新,改造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翻新升级的费用超500万元以上的,根据改造投入情况及升级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能级提升

第三条上规(上限)支持。对首次“上规”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上限”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四条上限培育奖励。鼓励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招引培育场内商户达限纳统,每新增1家上限纳统商户,给予运营管理方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或商品交易市场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支持新设立商贸企业支持优质商贸企业落户我区,针对新落户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实现月度入库,且入库当年销售额实现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实现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销售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根据行业类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分改子”奖励鼓励在我区经营业务的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对成功改设子公司且纳入服务业行业统计的,根据改设子公司所属行业和入库时经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产业转化奖励

1.支持企业拓展服务业态,对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农业企业主辅分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在区新设服务业企业且入库纳统的,根据新成立企业所属行业和经营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生产型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公司,针对已实现入库纳统的,从企业实现纳统年度起,对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以上的企业,针对其年销售额增量部分,按照每10亿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年经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拓展市场

第八条市场推广支持对参加国内(含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会)知名行业展会和经贸促进活动拓展全国市场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市场拓展奖励。

第九条总部结算支持鼓励本地总部型服务业企业在区外设置分支机构拓展市场。对区外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纳入总部核算的,按照单个分支机构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总部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发展要素配套支持

第十条人才支持支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居落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龙泉驿区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个人年度薪酬总额达到4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5%的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金融支持

1.鼓励(政策有效期内)新上规/上限入库服务业企业通过金融手段扩大经营规模,对入库2年内通过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且获得贷款当年营收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年度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推广“积分贷”“科创贷”“惠蓉贷”“制惠贷”等普惠政策性金融产品对获得以上贷款奖励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市级奖补到位资金50%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二、促进服务业壮大规模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质扩容

第十二条支持现代物流扩大规模

1.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20%、30%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1%、1.2%、1.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当年评定的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金融服务集聚发展

1.对独立核算的持牌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首次增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缴增资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地方金融组织,新增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缴增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批发贸易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15%、15%20%20%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超过20%的增量部分,批发企业按照其销售额每增加5亿元,再给予20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20%、20%30%、30%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20%、20%30%、30%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信息软件加快发展

1.对自入库统计以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业务主辅分离,对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且一年内软件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全球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内外上市公司、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在我区新设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落户后一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落户后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落户后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科技研发高效发展

1.支持研发设计企业扩大规模。鼓励智能网联、新材料、人工智能、半导体装备、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汽车电子、智能装备等重点科技领域企事业单位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内设机构按自愿原则和市场机制,探索产学研结合、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等模式,新设专业化研发机构,设立后一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落户后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落户后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统计库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5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3.支持“高新企业规上化、规上企业高新化”。对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服务业企业,在享受“上规”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高新企业规上化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公共研发平台等重大投资项目,对双一流重点高校、部属大院大所、世界500强、科技领军企业或链主企业等牵头或领衔合作创办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且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奖励;其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牵头或领衔合作创办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检验检测做大做强

1.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补贴。

2.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

3.对新引进或新认定CNAS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支持商务租赁提质发展

1.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自入库统计以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再给予企业梯度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200万元。

2.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度增长达到10%、20%、30%的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1%、2%、3%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3.支持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会计评估、法律服务、调查咨询、人力资源、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减污降碳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发展。对落户的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其对我区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4.鼓励汽车租赁、设备租赁等业态发展。对新设汽车租赁、设备租赁企业年营收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年营收的5给予业务激励支持,单个企业年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租赁、委托运营等方式,对产权分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实施统一运营。对整体运营面积达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正常运营1年及以上的,按每1000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付。

第十九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提质发展

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加快发展。对自入库统计以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年营收增速达到20%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自入库统计以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且年营收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集奖励。对新设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设立当年起2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不低于20%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高效发展对于国内外生态环保产业龙头、“专精特新”、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龙泉驿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在4亿元(含)、3亿元(含)、2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支持零售业扩大规模

1.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超过20%的增量部分,按照其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20%、20%(含)—30%、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吃穿用类企业扩大销售。对吃穿用类零售额年增速5%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按其吃穿用类零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汽车销售企业落户发展。对在我区授权新建的汽车4S店、汽车展销中心、品牌展示中心、交付中心,并首次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在“上规(上限)”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追加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交付中心。支持国内外整车企业在我区设立汽车交付中心,针对实现月度入库,且设立当年度实现零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汽车交付中心做大规模。针对已落户的汽车交付中心,对年零售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针对年零售额增量部分,按照每1亿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年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6.支持交付中心开设新门店。支持交付中心在区外新开设汽车展销中心/品牌展示中心,针对规模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按照每个门店2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合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二手车零售发展。对二手车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二手车零售企业,按照其二手车年零售额的5给予奖励(兼营二手车销售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参照执行);二手车年零售额高于2亿元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50万元,之后每增长2亿元、再额外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住宿业提质发展

1.对住宿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较上年度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支持市场主体引入酒店品牌。对引入国际品牌酒店或管理公司新建高端品牌酒店的,分别给予业主方、项目运营单位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支持餐饮业品质化发展对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5%(含)—20%、20%(含)—30%、30%(含)以上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支持房地产服务壮大规模

1.对新引进的全国性、区域性房地产服务(含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总部企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

2.支持房地产服务企业壮大发展。对年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营收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房地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超过20%的增量部分,按照其营收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支持居民服务业加快发展

1.支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经营规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经营规模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梯度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经营规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增速达到15%—20%(含)、20%—30%(含)、30%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总部型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对新开设门店数量达到5家及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年营收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每个新门店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支持文体娱乐业提速发展

1.支持文体娱乐业企业加快发展。对文体娱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较上年度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3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支持赛事演艺综合服务产业发展。对提供内容策划、舞美创作、场馆租赁、活动安保、食宿保障、舞台搭建、传媒宣传等综合服务,赛事演艺活动直接关联服务年度营收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营收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引进培育赛演优质企业。积极引进承办大型演艺、赛事活动或从事相关票务销售的企业或机构,对新设立且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育奖励。

4.支持旅行社市场拓展。对年组织接待市外(含境外)来蓉游客达10万人次(含)以上,且年营收达5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根据接待游客人次及企业营收增速等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场拓展奖励。

第二十七条支持环境卫生管理服务高效发展对经营规模较上年增速达到20%及以上、30%及以上、40%及以上、50%及以上的环境卫生管理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三、打造服务业特色品牌

(一)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在我区开设的中国内地、四川、成都首店,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上述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四川、成都首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支持数字电商高质量发展对年度交易额达5亿元及以上,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MCN直播运营机构,按照交易额及服务收入规模分档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网络销售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照较上一年度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限额以上传统商贸企业采用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线上网络销售业务,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同经营规模,分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支持商贸业企业集群发展对采取统一核算方式,运营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商圈等的企业,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首次达3亿元-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第三十一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高端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中高端业态及灵活就业服务产品,对业务和产品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或科技创新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支持银发经济融合发展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大型康养(适老)综合商业服务体、高端康复康养中心(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支持已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改建(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打造专业化医养结合机构。对总投资分别超过1亿元、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按照项目规模,分梯度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2.支持银发经济示范应用,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试点或产业示范项目、企业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服务品质。对根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获评四川省四级、五级一般养老机构的本地养老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发展。鼓励企业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108号)申请利用自有产权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改造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对批复同意改造,并在规定时限内开始实施改造工作(政策规定批复同意后1年内),且于开始改造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导入相应产业业态的,根据项目规模及产业业态等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造奖励。

(二)支持特色消费场景营造

第三十四条消费新场景营造鼓励特色街区、夜间经济、智慧商圈等消费新场景打造。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消费场景(含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旅游街区等)的,分别给予投资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第三十五条支持沉浸式融合项目建设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深度整合文化IP、商业消费与旅游体验的沉浸式文商旅融合项目。依据项目的融合模式创新性、IP能级、科技应用水平、业态丰富度以及总投资额、年度营业收入、年度游客接待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给予项目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首年拨付60%,次年将结合项目对周边商业的带动效应、消费转化能力及品牌影响力等运营绩效评估结果,拨付剩余40%。

第三十六条支持居民服务数字化升级对通过自建或第三方网络平台拓展线上业务,且年营收达500万元以上(其中线上营收占比30%以上)的家政服务、理发美容、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业企业,根据其数字化升级投入及线上营收规模等综合评定,给予最高10万元升级奖励。

(三)支持优质消费品牌塑造

第三十七条支持特色餐饮品牌打造

1.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入选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钻(一星)50万元、二钻(二星)100万元、三钻(三星)300万元奖励(2年内黑珍珠餐厅、米其林上星餐厅首次落户我区开店的,参照执行)。荣誉评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3.对被各级商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大众点评等权威机构首次评定为名店、名菜、名小吃的,分别给予名店最高15万元、名菜最高8万元、名小吃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鼓励特色文旅品牌打造对区内酒店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活动,且年营收增速达10%以上的,根据企业营收规模及增速等综合评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支持多元消费与重点产业活动开展

第三十九条开展促消费奖励活动年度预算1亿元资金,每季度在全区内组织开展12轮消费促进奖励活动,对活动期间新车、家电、餐饮消费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支持举办市场化促消费活动。支持商业综合体举办专场促消费活动、创新打造文商体旅融合消费场景、开拓线上销售渠道。对辖区内开展主题市集、快闪活动、大型展销会等专场促消费活动,首发、首展活动的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被纳入市级及以上促消费活动计划,且活动实际投入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活动规模及效果等综合评定,给予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按年度兑付,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一条支持举办重大会展活动对在我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按照活动规模、能级、成效等,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十二条支持承办高能级体育赛事。对连续落户我区3年及以上的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分别给予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每年400万元、120万元奖励;一次性举办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分别给予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活动费用的50%。

第四十三条支持品牌赛事孵化对本地自主创办的品牌赛事活动(连续举办2届以上),根据活动规模及效果综合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孵化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各位老板还有不懂的问题吗?有的话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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