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全周期资助服务!绵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扶持管理办法修订!绵阳市出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旨在通过专业化孵化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精神。该办法明确了孵化器的功能定位,要求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稳定孵化场地及在孵企业动态增长机制,并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和投融资对接等全周期服务。通过优化孵化载体布局,赋能重点产业建圈强链,该政策将显著提升绵阳科技创业生态的活力,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江油市各地需要咨询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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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赋能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绵阳市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新质生产力培育、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供支撑。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按照《绵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对孵化器开展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等。
(四)负责培育并推荐申报部、厅级孵化器,为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五)协同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孵化器开展“两个覆盖”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孵化器的属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
(二)指导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并落实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等相关保障条件。
(四)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孵化器,配合做好孵化器的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协调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孵化器的安全运营做好日常监管。
(五)指导孵化器开展“两个覆盖”工作。
第七条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孵化创业导师,组建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三)完成孵化器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认定的孵化器包括启航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启航级孵化器”)、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标准级孵化器”)和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卓越级孵化器”)。原则上,同一主体当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参与申报的孵化器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纳税及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服务能力,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启航级孵化器主要面向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绵阳市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含共享公区)。
(二)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2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入驻企业(团队)数占比不低于20%。
(四)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团队)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五)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六)每年开展培训交流、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低于10场次。
第十条 标准级孵化器聚焦全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提供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服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绵阳市内注册并运营满2年,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含共享公区)。
(二)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4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四)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六)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费外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10%。
(七)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第十一条 卓越级孵化器聚焦产业生态打造,推动企业集群发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绵阳市内注册并运营满2年,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共享公区)。
(二)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四)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六)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费外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15%。
(七)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八)产业集聚明显。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服务的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九)服务能力扎实。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建颠覆性技术服务队伍,搭建共享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20%。
(十)运营团队专业。运营团队核心成员需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能够精准识别优质技术、潜力项目与高端人才,具备链接各类创新资源能力,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团队需拥有长期孵化服务经验,在投融资对接、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创新管理等领域具备高水平专业素养,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团队总人数70%以上。
(十一)投资赋能有力。深度联动金融机构,共同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特色金融产品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投融资服务。配备专业化运营的孵化基金,以“现金+服务”入股的方式,对在孵的优质企业开展“伴孵”与“共创”。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孵化器自主认定:
(一)近一年被评价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
(二)累计获得投融资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2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四条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报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属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属地管理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属地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绵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启航级、标准级、卓越级)。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孵化器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属地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属地管理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部、厅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应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发展实际,制定孵化器扶持政策,引导孵化器围绕产业集聚突出、服务能力强劲、投资赋能显著等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推动孵化器提档升级。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属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被认定为部、厅级孵化器的,统一纳入市级卓越级孵化器管理。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绵阳市孵化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绵科发〔202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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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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