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实施细则整理,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有需要咨询了解政策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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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作用,实时、客观记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为科学有效开展评价考核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五条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等3个一级指标和9个二级指标。
(一)组织管理。
1.统筹管理。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开放共享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与实施情况,新建设施与新购仪器查重评议情况,推进集中集约管理情况。
2.科研仪器开放率。已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总原值占应开放仪器总原值的比例。
3.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情况,以及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方法创新、仪器功能开发的进展成效。
4.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对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情况,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在线服务平台可预约仪器比例等。
(二)运行使用。
1.仪器运行机时。指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运行使用及成效。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维修维护及盘活利用情况,支撑本单位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三)共享服务。
1.共享机时。指科研仪器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
2.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包括对外开放服务及收费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收费金额变化情况,服务外单位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工程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向民营企业开放、用户评价等情况。
3.服务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通过技术攻关、验证评价、应用场景开发、示范推广等推进科研仪器及配套试剂、数据库等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的工作及成效。
第六条 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单位自评价和综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综合评价考核中,应充分利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评价考核结果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评价考核单位范围,组织开展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文件。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提交材料。被评价考核单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
(三)集中审核。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客观数据,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对集中审核发现存在数据异常情况或其他方面需重点关注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记录等。
第八条 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等四档。综合评分相同时,按共享服务情况进行排序。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当年评为“较差”等次,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对于存在非主观造假,但数据与客观实际差异较大的情况,可根据集中审核和现场核查专家意见,对相关单位评分结果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高校院所等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科技部根据集中审核和现场核查专家意见,向主管部门反馈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一年整改,并在整改期间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限制新购仪器。整改期满后,科技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整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次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对于整改期满后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科技部组织约谈整改单位,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单位所属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开展调配划拨。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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