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补贴!广安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研发平台备案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好处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安市出台《概念验证中心与中试研发平台备案管理办法》,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化水平。该办法聚焦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鼓励高校、企业共建开放共享平台,通过动态评估和资金补助机制,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且第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补助。更多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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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助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 《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区〔2023〕4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广安府发〔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新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应用场景验证等服务。
本办法所指中试研发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解决工业化、商品化关键技术问题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概念产品试制、二次开发实验、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鼓励我市高校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产业链需求,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
第四条 广安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应面向建圈强链发展需要,聚焦绿色化工、装备制造、医药健康(生物制造)、先进材料、电子信息、低空经济等产业领域,坚持“开放共享、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大力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五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评估和绩效考评管理,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的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的申报推荐、培育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保障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广安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广安市投资或共建的异地园区、孵化器内企业经认定后可申报)。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能够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共享服务。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等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有两年以上运营场地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规定基础条件外,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万元,技术交易登记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八条 中试研发平台在具备规定基础条件外,需具备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等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8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技术交易登记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九条 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条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适时发布广安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备案申报通知。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备案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产业、财务等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建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广安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备案名单。对于党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充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备案认定。
(四)命名授牌。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广安市(XX产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并授牌。
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广安市(XX产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并授牌。
第三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对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研发平台的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运营主体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发生涉及备案基本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维持备案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四条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优先推荐至省中试公司成为全省“N”平台之一。
鼓励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对辖区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予以配套支持,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第十五条 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且第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后补助。
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择优予以资金资助。
(1)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且第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补助。
(2)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创建为中试研发平台,对建设主体给予差额补助。
(3)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创建为省级中试研发平台的,对建设主体给予差额补助。
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发平台创建资助的,只受理一类。已获创建资助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主体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资助的,不予受理。同时符合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备案资助条件和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备案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资助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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