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服务办法(2026年修订)》正式发布。办法明确市级创新联合体实行备案制,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企业、高校院所组建,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措施包括:择优纳入“揭榜挂帅”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每个联合体当年度最多支持5项;优先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定向委托承担科技计划;配备服务专员与科技经纪人。每两年进行绩效评估。原2021年办法同时废止。适用于咸阳市重点产业企业、链主企业、瞪羚企业等,助力产学研深度融合与产业创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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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结合咸阳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是由咸阳市重点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发起,产业上中下游企业充分参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提供支撑,广泛联合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建设新型创新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的创新型、自主型、任务型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实行备案制管理,任务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年,任务完毕后备案自动终止,期限届满未按完成任务的自动续期。之前年度认定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满三年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指导、备案核准、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与市级创新联合体相关的各项支持政策,协调解决联合体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创新联合体的培育、申报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建要求和流程
第五条 创新联合体应聚焦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为牵引,聚焦急需突破的技术瓶颈、产业技术的迭代方向,立足咸阳市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有潜力的领域,整合创新资源、集中优势力量进行布局,贯通产学研用创新链条,提升科技创新组织化程度。
第六条 组建市级创新联合体须具备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组建协议、首席科学家(或首席工程师)四个核心条件。
(一)牵头单位
1.牵头单位应为在咸阳市注册登记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含培育)、瞪羚企业(含潜在),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等明确支持的重点企业,未来产业方向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
2.具备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或近3年年均研发支出不少于2000万元;
3.拥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
4.牵头单位一般为1-2家,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成员单位
1.成员单位可为具备创新能力的任何类型市场主体、高校院所、科研机构;
2.成员单位应与发起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明确的合作基础、技术支撑和合作意愿;
3.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条件,能够为联合体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
4.企业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且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发起单位或其他成员单位形成有效互补,助力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
5.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至少有1家高校院所;
6.成员单位一般不少于6家。
(三)组建协议
立足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和参与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联合攻关任务和具体分工。鼓励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充分激发各方协同创新活力,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
(四)首席科学家(或首席工程师)
牵头单位应选聘一名学术造诣高、熟悉咸阳产业发展特点、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创新联合体首席科学家(或首席工程师)。支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相关技术决策提供咨询。
第七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梳理并凝练本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明确技术突破方向与重点;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资源,搭建高效协同创新网络;建立常态化研发攻关机制,定期开展专家研讨与项目调度,集中力量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追踪国内外科技前沿动态,结合咸阳产业实际,引进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应用场景,组织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加速成果产业化进程;举办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推动成员单位间技术成果交易,促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共建共享科技创新平台。统筹联合体内各方资源,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等多功能服务平台;明确成员单位在平台建设与运营中的职责分工,优化平台管理与服务流程,为成员单位提供全链条、高质量创新服务。
(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引导成员单位加大创新投入,产出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营能力;组织成员单位参与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推动产业价值链向高端延伸。
(五)引进培养技术人才。构建多元化人才引进渠道,精准引进产业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与高水平创新团队,助力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内部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创新联合体内项目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为人才提供成长锻炼机会;推动成员单位间人才交流互动,探索长效人才引进与交流模式。
(六)推动区域创新协同发展。引导成员单位对接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开展区域合作与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创新合作空间;举办技术推广会、培训班、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技术、人才、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动共享。
第八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发起,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备案核准。市科技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经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核准组建,统一命名为“咸阳市×××创新联合体”。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好指导服务。
第九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备案申请常年受理,市科技局定期集中审核,为申报单位提供全程指导服务。
第十条 经省级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凭认定文件可直接备案为市级创新联合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市科技局做好后续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发挥企业“出题人”作用,支持创新联合体牵头从产业化发展中凝练研究攻关任务,择优纳入市级“揭榜挂帅”政府出题类攻关任务。
(二)推动创新联合体组建与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联动机制,对创新联合体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符合条件的给予市级科技计划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度一个创新联合体最多支持5项,不受在研项目数量限制。对项目实施良好、成效明显的创新联合体拟给予连续滚动支持。
(三)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四)加强有组织科研攻关,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定向委托创新联合体承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支持在市级创新联合体试点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改革措施,着力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的各种障碍,探索符合咸阳特色的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依托市级创新联合体建立产业技术智库,委托市级创新联合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协助编制科技计划指南等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咸阳市各类政策引导基金支持市级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市级创新联合体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创新联合体服务专员制度,市科技局为每个市级创新联合体配备政策服务员和科技经纪人,全程对接需求,协调解决联合体建设运行中的政策咨询、资源对接、项目申报等问题。
第十六条 搭建创新联合体交流合作平台,定期组织联合体开展技术交流、成果展示、产学研对接等活动。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级创新联合体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支持政策、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情况;
(三)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
(四)新场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
(五)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情况及对区域产业发展的贡献。
第十八条 联合体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期间,不得自行解散,牵头单位不可发生变动,参与单位、战略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应保持相对稳定。确有需要变动的,可签署补充协议,并在年度报告中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九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要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履行合作义务。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的,市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层参与其他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市相关创新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咸科发〔2021〕24号)同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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